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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1994/03/14 【颁布单位】镇房基[1994]第03号 镇江市市区职工购买住房低息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鼓励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镇江市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镇江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职工购买住房低息抵押贷款是为职工、个人在本市市区购买自住住房而开办的转向贷款。为保证借贷双方的权益,职工购买低息抵押贷款实行先存后贷,有价证券或房产抵押,整借零还的办法。 第三条 本项贷款由镇江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镇江分行住房信贷部办理。(以下简称市住房信贷部) 第二章 购房条件、证明材料 第四条 凡市区单位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职工购买住房低息抵押贷款。 一、具有市区范围内城市镇常住户口,借款人及所在单位按规定足额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购买一套(处)自住房总价30%以上自有资金的,并存入市住房信贷部;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市住房信贷部认可的有价证券或房产作抵押,采取房产抵押的需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提供担保。 第五条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时,应提供以下书面证明和材料: 一、 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二、 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 购买自住住房合同、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 四、 市住房信贷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六条 本项贷款优先提供给购买解困房的职工。 第七条 每户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贷款,凡享受该项贷款的职工,不得享受一次性付款 优惠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的计缴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40%×12×贷款年限; 二、 可贷额度必须在职工购买住房实际应付总额的70%以内; 三、 抵押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小于贷款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购买旧房的不超过5年;购买新房的不超过10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 本项贷款实行低利率,各档次利率如下: 1—3年(含3年)月利率 4.2‰ 3—5年(含5年)月利率 4.5‰ 5—10年(含10年)月利率 5.1‰ 以上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自调整之日起,按新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首先应填写职工购买住房低息抵押贷款申请书,并附有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报市住房信贷部批准。 第十二条 借款可采用有价证券、房产抵押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在收到市住房信贷部贷款承诺书的同时,必须签订抵押协议,份树根据需要确定。凡采取房产抵押的,在办理借款时,必须先提供有价证券作抵押,待取得产权证并参加市保险公司房屋财产保险后方可到市住房信贷部换取有价证券。 第十三条 借贷双方应签订借款合同并加以公证,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根据需要确定,借款的支付一般采用转账方式。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四条 贷款本息采取先还息,后还本,按月等额还款方式。由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中订明的还款本息按时足额到市住房信贷不办理。 每月等额还贷本息= AI(1+1)т (1+1)T-1 其中:A表示贷款本金;T表示贷款期限(以月表示);I表示贷款月利率。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用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贷款本息时,需由所在单位填写《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一年分二次(六月、十二月)转账归还。还款终止时,可在终止月转账归还。 第十六条 为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凡提前将贷款本息全部还清者,按实际贷款年限所规定的利息计息,并将多受的贷款利息退还给借款人。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月归还到期的贷款本息,如有逾期,担保单位应负责在借款人的固定经济收入中扣还,如不扣还,由担保单位偿还。对逾期部分按同档次基本建设投资贷款利率计息,并加收20%罚息。 第六章 贷款抵押、担保 第十八条 有价证券抵押 一、 在抵押期间其所有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证券本息收益。 二、 在抵押期间内到期的有价证券,借款人只能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房产抵押 一、 产权所有者必须与借款人一致; 二、 在抵押期间借款人无权转让、买卖、赠与或再次抵押房产的权益; 三、 借款人死亡,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重新签订补充合同和担保,并办理公证。 第二十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市住房信贷部有权处理其房产或有价证券。 一、 借款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三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二、 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三、 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第二十一条 抵押和借款合同在公证之后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本项贷款的资金来源为住房公积金,年度贷款指标暂控制在市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以内(以后视实际需要量由镇江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予以核定调整),并相应扣减单位购建房低息贷款额度。 第二十三条 在贷款期内市住房信贷不有权对其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借款人必须主动配合,如发现挪用,市住房信贷部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挪用部分,按银行同档次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并加入一倍利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原合同的内容,需书面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如有争议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镇江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同有关部门调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借款过程中发生的保管费、保险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公证费由借贷双方各负担50%。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