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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批准《镇江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等八个深化房改配套文件的通知

2007-9-3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5|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1995/09/04 【颁布单位】 镇政发262号   市政府关于批准《镇江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等八个深化房改配套文件的通知 市政府批准市房改领导小组制定的《镇江市住房公积 ...

【实施日期】1995/09/04
【颁布单位】 镇政发[1995]262号
 
[CENTER]市政府关于批准《镇江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等八个深化房改配套文件的通知

市政府批准市房改领导小组制定的《镇江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等八个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并与《镇江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同时执行。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市政府批准的《镇江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等十二项房改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住房制度改革利国利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继续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的措施,确保各项房改政策的落实。
附:一、《镇江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二、《镇江市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
三、《镇江市住房分配交纳租赁保证金实施办法》
四、《镇江市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租金减免补助实施办法》
五、《镇江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
六、《镇江市市区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七、《镇江市城市住房宅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八、《镇江市住房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配套办法之一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镇江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一种义务性的住房长期储金,市区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按月缴存占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其所在单位也须按月资助占职工工资总额同等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及其利息均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镇江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代表市政府统一收缴、偿还和安排使用,实行专户储存管理。有关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委托市政府制定的专业银行住房信贷部承办,接受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市建行住房信贷部承办市区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凡镇江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市口的在职职工,均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
离退休职工、非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临时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末月工资额乘以公积金缴存率计算。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率,1995年为10%,职工和所在单位各负担5%。公积金缴
存额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须按当年公布的公积金计算口径调整。公积金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补保留小数。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代为扣交。其个人承担部分连同单位提供的部
分,应在发薪日五天内(遇节假日顺延)汇缴至市(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开设的公积金专户内,同时记入该单位职工个人的公积金账户,即归职工个人所有。其利息按照国际规定利率结算。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贷扣;单位资助的部分,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第十条 职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支取公积金:
1.购买资助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以售房审批表为凭据;购买商品房的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据);
2.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已规划部门有关报勘证件作为凭据);
3.个人承担的住房共有部位维修费(以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正是票据为凭据);
4.职工离退休、出国定居(以离退休、出国定居证件为凭据);
5.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也可转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公积金账户(以死亡证明和有关法律继承证明为凭据);
6.职工辞职或待业已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以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证件为凭据)。
第十一条 职工支取公积金购建的住房出售后,需将原支取的公积金如数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内。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镇江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是代表市政府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落实和执行市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执行政府制定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等有关政策;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偿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落实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保障职工公积金使用、增值与提取的权益。
第十三条 单位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市建行住房信贷部与市(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崔交。逾期缴纳的,须按逾期金额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确有特殊困难需缓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经市(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缓交。否则,除按欠交金额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外,不批准享受单位和职工政策性住房贷款,不批准出售公有住房和动用单位住房基金购、建住房,不批准建房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职工在本市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新单位该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职工调往外省、市工作的,凭调动证件转移或支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期间(含职工辞职、劳教、单位破产等),该职工和单位暂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的该职工名下作封存处理。若职工重新参加工作,须将封存的公积金本息转入新单位(或原单位)该职工名下。
第十七条 公派出国人员在驻外机构工作仍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市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每年向单位和职工公布一次公积金对账单。职工需查询时,可出示身份证明直接向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办理查询。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职工和单位按本规定缴存公积金后,职工购买自住房资金不足时,可向市(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市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申请购买住房抵押贷款。
第二十条 职工和单位按本规定缴存公积金后,单位购、建职工住房时,可向市(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申请购、建住房政策性贷款,经审批后,由市建行住房信贷部办理具体贷款手续。贷款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名下公积金总额的80%(视职工个人贷款额度随时调整),并需按期偿还。逾期不还的,除依法追缴还贷、加收逾期罚息外,停止其继续申请贷款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保证住房政策性用款前提下,根据镇江市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住房基金用款计划,按照“安全第一、专款专用、保值增殖”的原则,市(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优先安排经适用住房贷款,剩余资金与间隙资金可购买国债、安排增殖性的贷款、投资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按上述规定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单独管理,其金融业务分工按省政府苏政发[1994]8号、银行(1994)313号文件精神办理。京口、润州两区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配套办法之二
镇江市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
第一条 根据《镇江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江市区范围内房管部门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均需按本办法实施租金调整。
第三条 市区平均住房租金按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1995年为5%,以后每年递增两个百分点,至2000年原则上达到15%。
1995年公有住房月平均租金标准调整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7元。实际租金按房屋结构、设备以及住房所出地区、楼层等因素调节计价。
第四条 凡在《镇江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后交付使用的新购、建和腾空分配的公有住房,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再不超过30%的幅度内,适当提高租金标准,但提租方案及标准须事先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公有住房按结构分为四类其等:钢混;砖混一、二等;砖木一、二、三等;简易(结构分类标准见附一)。租金计算时按住房使用面积和其他计租面积,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第六条 公房租金按住房的结构等级和其他计租面积分别确定租金基价(见附二)和租金标准(见附三)。并按住房所处地区、楼层及设备等调节因素计算基本租金和应缴租金,根据有关影响因素计算实缴租金。
计算公式如下:
一、 基金租金=(租金基价×使用面积+其它计租标准×其它计租面积)×(1±租金增减率)×地区系数×楼层系数(租金增减率和楼层、地区系数分别见附表四、五、六)
二、 应缴租金=基本租金+设备及附属设施租金(见附七)
三、 实缴租金,根据下列影响因素计算:
1. 按新房新租规定计算;
2. 根据规定给予减免后的租金额确定;
3. 根据上述影响因素计算后采取四舍五入,以元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第七条 房屋结构等级及计租标准原则上按房屋交付使用时的标准确定。如房屋由产权单位维修、重新分隔或增减设备等,应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计租。住户自行装修的不列入计租范围。
第八条 壁橱(包括无门壁橱)按占地使用面积及所在自然间租金标准计算。
第九条 各单位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施行专户储存,资金权属不变,由单位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
房屋部门直管公房的租金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在维护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范围内,按缴存租金数全额返还;在达到两项因素后,增加收入的部分由同级财政核定上缴比例,专项用于机关和权(差)额预算单位的住房补贴等项房改支出;房管部门留成部分由市房管部门编制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专项用于直管公有住房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职工享受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以及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实的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租金减免政策按《镇江市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租金减免补助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以后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的幅度及计算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逐年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一:
住房结构分类标准

住房分类等级 结构
钢筋混凝土
机构 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一般内外装修良好,设备齐全的成套住房。
钢混结构
一等 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结构,外墙部分砌砖,水刷石、水泥抹面、涂料粉刷或清水墙等,设有阳台,内外设备比较齐全的成套住房。
砖混结构
二等 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结构,外墙是清水墙,没有阳台,内部设备不全的非成套住房。
砖木结构
一等 材料上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这类房屋一般是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或花园洋房等高级房屋。
砖木结构
二等 结构正规,主要为杉木等较好木料,质量较好的乱砖墙或沿口以下为实砌墙,材料较好,一般外部设备没有装修处理的普通砖木结构住房。
砖木结构
三等 结构简单,质量较差的乱砖墙或空斗墙和较差木材料的较低级的砖木结构住房。
简易结筑 结构不正规、材料差、基本无装修的住房,如简易楼、平房,木板房,砖坏、土草房、竹木捆绑房等。

附二:
一九九五年公有住房租金基价(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钢混结构
砖木一等 砖混一等 砖木二等 砖混二等
砖木三等 简易结构
金额 1.20 1.00 0.90 0.70 0.50

附三:
其它计租面积租金标准
序号 条件及内容 单位 单价(元)
1 沿高1.5米以上(含1. 5米)阁楼 m2 0.50
2 沿高1—1.5米阁楼 m2 0.40
3 沿高1米以下(含1米)阁楼 m2 0.30
4 楼梯肚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的部分(含1米) m2 0.30
5 铝合金封闭阳台(包括凉台、户门外独用走道等) m2 0.80
6 其它材料封闭阳台(包括凉台、户门外独用走道等) m2 0.60
7 未封闭的阳台(包括凉台、户门外独用走道等) m2 0.30
8 一户使用的晒台、天井、院落超过10m2的部分 m2 0.20

附四:
基本租金增减率(%)
序号 条件及内容 增减率 说明
1 钢混与砖混一等住房中,无厅或无厨房 -5 按户计算
2 钢混与砖混一等住房中,卫生间未留浴缸位置 -5
3 半地下室、底层车库 -30
4 地下室 -40
5 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墙面有明显渗水或中年潮湿 -5至
-15
6 房屋沿口高度(层高)低于2.2米(含2.2米) -10 不包括连接正房的拖披,正房拖披应分别计算。
7 房屋沿口高度(层高)低于2米(含2米) -20
8 席纹地板、企口地板、颜色釉面砖、彩色水磨石地 +10
9 铁墙(顶)纸 +5
10 喷塑、护墙板、墙布、进口墙纸等较高档装潢 +10
11 生活间二户合用 -30 生活间包括厅、堂、橱、卫等
12 生活间三户合用 -40
13 生活间四户以上合用 -50
14 凡生活间内有他户通行另减 -10
15 无厨房、堂屋 -20 指吃、烧、住在一起
16 院内无自来水 -5 按户计算
17 无电灯 -5
注:除表中已注明外,均按受影响的自然间增减租金。
附五:
地区调节系统(%)
地区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系数 100 90 80
注:地区类别划分见附图
附六:
楼层调节系数(%)
层次 七 82
六 100 86
五 102 102 90
四 104 104 104 94
三 106 106 106 106 98
二 102 102 102 102 102 100
一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楼层数 7 6 5 4 3 2 1

附七:
设备或附属设施计租标准
序号 条件及内容 单位 单价(元)
1 1.3米以上(含1.3米)陶瓷、搪瓷浴缸 只 2.00
2 1.3米以下陶瓷、搪瓷浴缸 只 1.50
3 复合材料及其它质地较差的浴缸 只 1.00
4 座便器 只 1.00
5 洗脸盆 只 0.50
6 防盗门 樘 1.50
7 铝合金门 樘 1.00
8 铝合金窗 樘 0.80
9 纱门 樘 0.50
10 纱窗 樘 0.30
11 吊柜 对 0.30

配套办法之三

镇江市住房分配交纳租赁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镇江市区范围内各单位新分配(包括腾空分配)公有住房,均实行交纳租赁保证办法。
第二条 租赁保证金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其计算基数随物价指数和租金构成的变动由有关部门商定后适时调整,并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统一公布实施。
第三条 租赁保证金按下列计算:
保证金交纳额=新分配房面积×保证金基数×地区系数×楼层系数-原住房面积×保证金基数×地区系数×楼层系数
(保证金计算基数见附一,地区调节系数及楼层调节系数见附二、附三)
按上式计算后的实付保证金额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如保证金交纳额小于或等于零时,免于交纳。
第四条 租赁保证金有住户在获得住房使用权时,向住房产权单位一次性交纳。租赁保证金交纳者个人所有,产权单位拥有使用权。租赁保证金利息用于补贴产权单位房屋维修费不足。租赁保证金视同单位住房基金进行管理。
第五条 职工凭产权单位开出的《镇江市租赁保证金缴款单》(一式四联)到实(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交纳租赁保证金。职工凭加盖收款单的《租赁保证金交款单》的第三联到产权单位办理住房租赁手续,并将此联留作保证金支取凭证。
第六条 房屋租赁双方都应严格遵守《镇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如有违反,可按规定在租赁保证金中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 租赁双方解除租赁关系(包括退租、住户购买现住房等)或因政策调整时,由产权单位退还保证金本金。
第八条 当租赁关系变更时,如因承租人变更(如换房、更名等),由新的承租人续缴保证金;如因各种原因产权单位发生变化,其房屋租赁保证金使用权及本金退还责任移交该房屋产权接受单位。
第九条 对社会孤老、民政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和享受定期生活补足的职工以及1992年7月1日前已签订协议的方苏拆迁户,免予交纳租赁保证金。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交存的住房定金,按原《镇江市住房分配交存定金暂行办法》规定,由房屋产权单位到期偿还本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至公有住房租金达到成本租金标准时自行终止。


附一:
租赁保证金计算基数
单位:元/m2
房屋类型 庭院式成套住房 新建成套住房 腾空分配成套住房 其它住房
计算基数 50 40 30 20
附二:
地区调节系数(%)
地区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系数 100 90 80
注:地区划分图见55页。
附三:
楼层调节系数(%)
层次 七 82
六 100 86
五 102 102 90
四 104 104 104 94
三 106 106 106 106 98
二 102 102 102 102 102 100
一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楼层数 7 6 5 4 3 2 1

配套办法之四
镇江市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租金减免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镇江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为了统一原有住房补贴标准,并为以后理入工资打好基础,在调整我市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时,对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由其工资或离退休费发放单位按统一标准,逐月发给住房补贴。并对因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增加收支超过个人合理负担部分的家庭,给予租金减免或补助。
第二条 住房补贴按职工本人上年末月工资收入计算,其中:在职职工按工资总额的1.5%计算,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费的2.5%计算。住房补贴额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或离退休费发放。
第三条 职工原已享受的住房补贴额,超过第二条规定的部分,暂予保留,逐步冲销。
第四条 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对下列对象按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符合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见附一)的一套(处)住房净增支出部分,由住房产权单位(含管理单位,下同)分别给予减免:
(1) 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给予全额免缴。
(2) 1937年7月7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退休待遇人员及其配偶和非在职优抚对象,给予减免50%;
(3) 配偶双方均已退休,或配偶以房屋工作并由退休职工供养者,给予减免20%。
第五条 对收入较低的困难职工家庭,提高租今后,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1995年补助对象为人均月收入低于120元的职工家庭,由工资或离退休费发放单位按以下标准发给定额补助金:
(1) 家庭月净增租金额达到该户职工人均增支6元以上者,每月发给该户每个职工6元补助金;
(2) 职工人均增支6元以下者,按该户职工人均实际增支额发给补助金。
第六条 无工作或工资在120元以下的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在按第四条第(1)、(2)项规定执行后,可按《中共江苏省为、江苏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离休老干部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苏委发[1983]8号)有关条款,由本人持房租收据及其有关证件,向离休干部生前作在单位申请补助。
第七条 本市异地安置到外省市的离退休职工及配偶,户口在安置地,供给关系仍在本时的,按安置地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由其本市所在单位给予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助金。
第八条 外省市异地安置到本时的离退休职工及配偶,供给关系在本市的按本办法执行,供给关系在外省市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助金。
第九条 按本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和补助金,应现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税部门核定,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减免条件的,由住房承租人持离、退修证或优抚证件和户口簿,向住房产权单位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给予补助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依据经住房产权单位与承租人家庭成员单位签章的《困难职工家庭住房补助金申报表》计算定额补助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额一次核定,至下次租金调整时,再作相应变动。部队转业、外地调入及新就业、定级人员,按重新确定的工资或定级工资核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租金减免和困难补助,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减免或补助对象的住房、租金和补贴及其他相关条件发生变动的,其租金减免或补助应作相应调整。减免对象亡故时,减免即行停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一:
镇江市租金减免面积控制标准(m2)

级别 住房标准
一般职工、干部 75
科级 90
县处级 110
地市级 140
注:以上是享受租金减免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分房标准。

配套办法之五
镇江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镇江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售公有住方应坚持买卖自愿的原则,必须做到按规定评估出售。单位新购新建和腾空分配的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三条 镇江市市区范围内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除列入近期改造规划的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代管房、产权尚有争议的住房、具有历史保护价值和政府认为不易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出售。
第四条 凡具有本事城镇常住户口、符合购房条件的承租人或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或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用以自住的公有住房。
第五条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其中,向高收入家庭(指家庭年工资收入超过我是职工家庭平均年工资收入2.5倍)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第六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项因素组成。1995年市区公有成套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84元。
公有住房出售时需根据住房的结构等级、设备和房屋所处地区、楼层、朝向等调节因素区别计价(分别见附一、二、三、四、五、六)。
第七条 旧住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公布的同类住房成本价成新折旧计算住房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折扣年限超过2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翻修改扩建的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折扣年限。
第八条 购买现已租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5年折扣率为成本基价的5%,以后每年减少一个百分点,直至取消。
第九条 职工买房,可按购房人到1992年我市市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止的工龄,每年按成本基价1.2%给予工龄折扣。1992年以前离退休的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第十条 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计算公式如下:
1. 单位面积应付房价=成本基价×(1-成新折扣率×折扣年数)×(1±房屋功能综合调节系数)×地区系数×楼层系数×朝向系数-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
其中:工龄折扣=成本基价×工龄折扣率×工龄
现住房折扣=成本基价×现住房折扣率
2. 总计应付房价=单位面积应付房价×住房面积
上式中售房面积按住房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计算;实付房款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第十一条 对出售的不同结构不同地区的住房,按单位面积应付房价分别确定最低限价。1995年为:
1. 三类地区全部住房、二类地区非成套房和五层及五层以上楼房的顶层住房的下限为每平方米150元;
2. 二类地区成套住房、以类地区非成套房和五层及五层以上楼房的顶层住房的下限为每平方米170元;
3. 一类地区成套住房的下限为每平方米190元。
第十二条 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原则上每个职工及其家庭只能在规定面积标准内(见附七)享受一次,购买一套(处)自住房。超过标准10平方米之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不享受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折扣;超过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第十三条 购房者原则上应一次付清购房款,售房单位按我市职工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给予一定的折扣。1995年一次性付款折扣率为总计应付房价的19%。
第十四条 经售房单位同意实行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房价的40%,分期付款的期限不超过10年。分期付款的利率比照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职工支付购房款时,可用购房职工本人及本户成员积累的公积金支付,不足部分用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 购房者可按规定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但不得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一次性付款折扣。
第十七条 职工购房后,如因政策调整并经单位同意,可以换购一次住房,其退出的住房按换购时的成本价及各项折扣政策重新计价,冲抵换购的新房价款。因换购退出的住房原则上交给现分房单位。具体办理换购手续时,原购房未满五年者,必须征得原售房单位同意;满五年后,由现分房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 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 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但购房款未付清或购房未满五年者,原则上不得出售、出租、转让和改变居住用途。在此期间,因政策调整或购房人异地搬迁而退出的住房,按退房时的成本价及各项折扣政策重新计价,房款退还购房人。购房款以付清且购房已满五年者,其住房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和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
第二十条 买卖及换购公有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售房工作程序(见附八)办理。各单位出售公房的价格,必须统一委托镇江市房地产事务所(镇江市房地产交易所)评估,评估结果要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出售,由市房管局负责审批。各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售,由市房改办负责审批。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交易和核发权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产权单位按成本价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已征收的税金,凭售房凭证和纳税凭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售房回收的资金,免征预算调节资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对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者,免收一次性契税和交易管理费,其自住期间暂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按财政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财综字[1994]127号)文规定比例,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房改,不得挪作他用。
采用本办法十四条方式售房回收的首次房款,应首先留足城市住房基金和维修基金,其余部分及以后分期回收的房款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第二十三条 公有住房出售前,住房产权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以保障职工购房后的居住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必须同时落实房屋公用部位和公用设备的管理方式,并按有关售后管理规定,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一:
住房结构分类标准
住房分类等级 结 构
钢筋混凝土
结 构 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一般内外装修良好,设备齐全的成套住房。
砖混结构一等 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结构,外墙部分砌砖,水刷石、水泥抹面、涂料粉刷或清水强等,设有阳台,内外设备比较齐全的成套住房。
砖混结构二等 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结构,外墙是清水墙,设有阳台,内部设备不全的非成套住房。
砖木结构一等 材料上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这类房屋一般是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家庭或花园洋房等高级房屋。
砖木结构二等 结构正规,主要为杉木等较好木料,质量较好的乱砖墙或沿口以下为石砌墙,材料较好,一般外部设备没有装修处理的普通砖木结构住房。
砖木结构三等 结构简单,质量较差的乱砖墙或空斗墙和较差木材料的较低级的砖木结构住房。
简易结构 结构不正规、材料差、基本无装修的住房,如简易楼、平房,木板房,砖坏、土草房、竹木捆绑房等。


附二:
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分类成本基价标准(元/m2)
住房结构 成本基价
钢混 848
砖混一等 684
砖混二等 534
砖木一等 801
砖木二等 609
砖木三等 404
简易 253

附三:
房屋功能综合调节系数(%)
序号 条件及内容 系数 说明
1 设备未达到标准 -2至-8
钢婚、砖混一等、砖木一等结构中,“设备齐全”系指有独用电表,厨房有洗涤池,卫生间设有座便器和1.3米以下普通浴缸或预留浴缸位置,有给排水设施。
2 设备超过标准 +2至+8
3 房屋层高(沿口高度)低于标准高度每10cm -1
系指有报勘的房屋,以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计算面积,并按同类结构标准基价进行折扣。
4 半地下室 -20
5 地下室 -30
6 层高(沿高)低于2.2米的车库、储藏室 -50
7 预制空心板阁楼 55
元/m2 按实丈量净面积,并按所在自然间的条件进行折扣。
8 木阁楼 49
元/m2

附四:
地区调节系数(%)
地区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系数 100 90 80
注:地区划分图见55页。

附五:
楼层调节系数(%)

层次 七 82
六 100 86
五 102 102 90
四 104 104 104 94
三 106 106 106 106 98
二 102 102 102 102 102 100
一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楼层数 7 6 5 4 3 2 1

附六:
朝向调节系数(%)
朝南向 朝东向 朝西向 朝北向
100 98 95 90

附七:
镇江市出售公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m2)
级别 住房标准
一般职工、干部 75
科级 90
县处级 110
地市级 140

注:以上是公房出售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分房标准。


附八:
镇江市出售公有住房工作程序
一、 申请
1.产权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前,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评估立项申请(到国资局综合科领取并填写《镇江市出售公有住房评估立项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委托评估出售。
2.申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向产权单位提出购房申请。
3.售房单位到市房改办领取《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职工工龄级职务(职称)证明书》、《出售公有住房清册》等有关表格,并会同申请购房人如实填写有关内容。
4.购房人须提供该公房《租赁合同》、户口簿及职工单位出具的《职工工龄及职务(职称)证明书》。
二、 评估
1.售房单位持《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出售公有住房评估立项审批表》、《房屋所有权》等有关材料委托镇江市房地产交易所进行房价评估。
2.市房地产交易所在承接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业务后,要派评估员到现场勘察,并进行价格评估。主要查勘内容如下:
(1) 核实住房的结构类别;
(2) 了解住房建成年月,确定房屋成新折扣率;
(3) 丈量住房建筑面积,如受条件限制,亦可丈量使用面积,按测定系数折算建筑面积;
(4) 核实房屋的装修和设备;
(5) 核实房屋的朝向、所在地区、所在层次及该幢房屋的层数;
(6) 其它应查勘的有关事项。
3.售房单位(人)按评估价的1%缴纳评估手续费。
三、 落实管理
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必须落实售后管理方式,与受托管理单位签订《房产物业托管合同书》。
四、 审核
1. 购房人如无异议,需在审批表购房人意见一栏内签章。
2. 售房单位需根据审批表要求签署意见,并填写《出售公有住房清册》,签章后一定送主管部门审核。
3.主管部门审核后,售房单位应将《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出售公有住房清册》、《房产物业托管合同书》与《房屋所有权证》等报送市房改办审批,并由房改办签发《售房审批通知书》。
五、 交易、发证
1.买卖双方持经审批后的《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出售公有住房清册》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地产交易所,签订《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2.购房人与售房单位确定付款方式,缴清应付房款。售房单位将收取的售房款送交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纳入住房基金。
3. 售房单位凭经审批的《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和《出售公有住房清册》,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出售住房的资产划拨手续。
4.买卖双方凭市房改办出具的《出售公有住房审批通知书》和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签章的《收款证明》、财政部门出具的《江苏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的《出售公有住房评估确认和资产划拨通知书》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领取《出售公有住房权属转移证明书》,并缴纳每宗50元的交易手续费。
5.购房人持《权属转移证明书》到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领取加盖“成本价出售房”印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按规定缴纳产权转移登记费0.20元/m2,代收测绘图费0.10元/m2,权证工本费10元。

售房涉及工作部门
单位 地址 部门 电话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市政府四号楼四楼 综合科 4413141
市房地产交易所 中山东路170号二楼 评估科
交易管理科 5022001
5012016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运河路47—1号四楼 政策实施科 4422414
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市政府四号楼二楼 会计科
业务科 4421990
4411854
京口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南门大街环球大厦七楼 基金中心 4437910
润州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花山湾路239幢101室 基金中心 8826461
市财政局 市政府四号楼二楼 综合计划科 4423721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永安路10号二楼 产权科 4422366
市银河物业总公司 中山东路170号五楼 物业管理部 5027085

配套办法之六
镇江市市区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镇江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是为职工个人在本市市区购买自住住房而开办的专项贷款。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先存后贷,抵押加保,整借零还的办法。
第三条 住房抵押贷款由镇江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镇江市分行住房信贷部办理(以下简称市住房信贷部)。
第二章 购房条件、证明材料
第四条 凡市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
1. 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借款人及所在单位按规定足额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2. 具有购买一套(处)自住房总价40%以上自有资金,并存入市住房信贷部;
3.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具有市住房信贷部认可的有价证券、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专户储存的单位住房基金或贷款人名下房产作抵押,采取房产抵押的需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提供担保。
第五条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时,应提供以下书面证明和材料;
1. 借款人的身份证明;
2. 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3. 购买自住住房合同,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
4. 市住房信贷部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六条 本项贷款优先提供给购买解困房和安居房的职工。
第七条 每户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贷款。凡享受本项贷款的职工,不得享受购买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款折扣。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的计算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40%×12×贷款年限;
2. 可贷额度在职工购买住房实际应付总额的60%以内;
3. 抵押的有价证券金额或单位住房基金金额不得小于贷款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购买现住房的不超过5年,购买新房的不超过10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
本项贷款各档次利率如下:
1—3年(含3年)月利率 4.2‰
3—5年(含5年)月利率 4.5‰
5—10年(含10年)月利率 5.1‰
今后遇国家调整利率、自调整之日起,按新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首先应填写《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并附有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报市住房信贷部批准。
第十二条 借款可采用有价证券、单位住房基金或房产抵押等三种方式。在收到市住房信贷部贷款承诺书的同时,必须签订抵押协议,份数根据需要确定。凡采取房产抵押的,在办理借款时,必须先提供有价证券或单位住房基金作抵押,并参加市保险公司房屋财产保险,待取得产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后,方可到市住房信贷部换取有价证券或撤销单位住房基金抵押。
第十三条 借贷双方应签订供款合同并加以公证,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根据需要确定。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四条 贷款本息采取先还息,后患本,按月等额还款方式。由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中订明的还款本息按时足额到市住房信贷部办理。
每月等额还贷本息=AI(1+I)T
(1+I)T-1
其中:A表示贷款本金,T代表贷款期限(以月表示),I表示贷款月利率。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用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贷款本息时,需由所在单位填写《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一年分二次(六月、十二月)转账归还。还款终止时,以终止月转账归还。
第十六条 为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凡提前将贷款本息还清者,按实际贷款年限所规定的利率计息,并将多收的贷款利息退还给借款人。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月归还到期的贷款本息;如有逾期,担保单位负责在借款人的经济收入中扣还;如不口还,由担保单位偿还。对逾期部分按同档次基本建设投资贷款利率计息,并加收20%罚息。
第六章 贷款抵押、担保
第十八条 有价证券抵押。
1. 在抵押期间,其所有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证券本息收益;
2. 在抵押期间内到期的有价证券,借款人只能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单位住房基金抵押。
用作抵押的单位住房基金必须专户储存在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抵押期间,单位无权动用所抵押的单位住房基金。
第二十条 房产抵押
1. 产权所有者必须与借款人一致;
2. 在抵押期间借款人无权转让、买卖、赠与或再次抵押房产;
3. 借款人死亡,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签订补充合同和变更原合同,并办理公证。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市住房信贷部有权处理其房产、有价证券或单位住房基金。
1. 借款人连续6个月未能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本息的;
2. 借款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三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3. 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4. 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和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项贷款的资金来源为住房公积金,年度贷款指标暂控制在市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以内。以后视实际需要量由镇江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予以核定调整。
第二十三条 在贷款期限内市住房信贷部有权对其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借款人必须主动配合,如发现挪用,市住房信贷部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挪用部分,按银行同档次定期储蓄利率计算,并加收一倍利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原合同的内容需书面通知对方,如有争议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镇江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借款过程中发生的保管费、保险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公证费由借贷双方各负担50%。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配套办法之七
镇江市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住宅物业的维护管理,保障住房物业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用于镇江市区范围内住宅的产权人、使用人和从事物业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住宅物业管理实行住户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住宅产权人和使用人有参加住宅物业管理的权利和合理使用房屋及公共设施、维护居住环境的义务。
第五条 镇江市房产管理局是物业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有关管理服务规范、维修标准、人员配备规定及有关示范文本。市房改、房管部门负责物业企业的资质审定、指导监督。
第六条 成幢、成片住宅应建立相应的管委会或管理小组。管委会或管理小组经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或推荐组成。管委会或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进行房屋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检查;
(二) 监督房屋维修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 协助有关部门调整房屋使用、维修等纠纷。
第七条 物业企业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经营活动,必须以服务为宗旨,合理收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八条 物业企业的成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二) 经工商注册登记后,由市房改、房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颁发资质证书。物业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经营活动。
第九条 物业企业根据住宅委托管理合同在受托房屋或片区范围内可就下列事项进行管理服务:
(一) 房屋的使用、维护、养护;
(二) 住房的共用部位、共有设备及其周围环境的维护;
(三) 市房管部门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它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条 物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受托房屋或片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物业管理的服务范围;
(二) 对违反住宅委托管理合同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三) 依据有关规定收取维修、养护、管理和服务费用;
(四) 履行委托管理合同和执行市房改、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范围:
(一) 住房共用部位,包括承重结构、共用楼梯间、共用走廊通道等;共用设备,包括各类管道、线路、水箱、化粪池、消防设备、避雷装置等;
(二) 受托住宅区内的环境保护和清洁卫生;
(三) 受托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
各类地下管道(除化粪池的管道)、燃气管道、送电线路、电视电话线路、道路及桥涵,危山、危石、滑坡、人防设施等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物业企业按合同对住宅进行维修、养护时,必须保证异产相关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如发生侵害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委托物业企业维修、养护服务,必须与物业企业签订统一印制的《房产物业托管合同书》。对合同所列条款,当事人各方应严格遵守。发生合同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其任何一方均可向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亦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委托管理合同的时效从受托之日起,之受委托服务的房屋灭失时止。在此期间,除政策规定调整外,无论产权人或使用人有否变更,受托管理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应继续保持。
但是,由于产权人和使用人发生变化,委托管理合同应作相应的变更。
第十五条 物业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因分立、合并、破产等特殊情况发生,无法进行正常管理服务活动,应由其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必须同时落实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管理方式。
对房屋集中,拥有整幢整片住房且具备专业管理和维修力量的原产权单位,在于购房者订立托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可以参照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实行自主管理,也可以共同委托物业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产权分散、公私并存的整幢、整片住房,应委托同一物业企业进行管理服务。委托物业企业服务的,产权单位按售房回收资金的10%一次性划拨到受托物业企业在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账户内;购房人从第六年起,以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年预交给受托单位,受托单位根据受托合同统筹使用;亦可采用核算分摊方式,即由物业企业根据共用部位和共同设备的工程维修项目核算费用。按实分摊。
实行自主管理的原产权单位,其收费标准可参照上述规定,由合同双方商定。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新建住宅,必须同时落实房屋共同部位和共用设备的售后管理。销售的住房,必须委托物业企业管理。由售房单位按售房价的1.5%一次性划拨到物业企业在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账户;房屋产权人从第六年起执行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如购房单位按房改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个人,物业管理合同应作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成片住宅竣工验收后,应将占验收合同建筑总面积的1%的公共服务配套建筑,交付给小区管委会,其产权属小区管委会所有;不能交付的,需补交片区建筑总投资的1%,作为小区管理基金。公共服务配套建筑或小区管理基金由小区管委会委托物业企业经营管理,其收益专项用于小区环境建设。凡未设立小区管理委会的,由市房管部门暂行使其职能。
第十九条 物业企业受托管理的整幢、整片住房中未与物业企业签订托管合同的产权人(或产权单位),应按建筑面积分摊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实际维护费用,或与物业企业商定缴纳每年统筹维修费用。
第二十条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如要求物业企业提供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其收费标准和服务方式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维修标准。
(一) 从接到报修时起,物业企业应根据维修项目的不同,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实施维修:
1. 急修应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维修,至多不得超过36小时;
2. 销修不超过3天;
3. 中修不超过7天;
4. 大修翻修,改、扩建与共用设备更新改造等不超过15天;
5. 对受托管理的住房,每年至少检查、养护二次;屋顶水箱每年清洗一次,每年入冬前检查、落实防冻措施等;
(二)物业企业实施维修、养护的工作量,原则上按江苏省建委颁布的最新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标准及实际工程量确定。
配套办法之八
[CENTER]镇江市住房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镇江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基金是用于改善居民住房,转换住房机制而建立的城市、单位、个人三级住房专项基金。住房基金按照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建立起适应住房制度改革要求的住房基金制度。住房基金必须专项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条 凡镇江市区范围内各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履行规定的城市住房基金的筹集义务,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条 镇江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执行市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对三级住房基金统一收缴、偿还、安排使用。
第五条 各县(市)、区按本办法规定对三级住房基金进行管理,并接受市住房基金管
理中心的业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住房基金的归集
第六条 城市住房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归集,根据审批计划,统筹安排使用。其归集来源如下:
1. 市财政用于住房建设的投资;
2. 市财政用于单位住房的维修费、管理费及职工原房租补贴的资金。
3. 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的租金收入、租赁保证金,经批准返还的房产税;
4.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直管住房、行政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自管住房出售收入的85%部分(安装电梯的高层住房按80%计算);
5. 差额预算事业单位自管住房出售收入的60%部分;
6.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管住房出售收入的30%部分;
7. 企业自管住房出售收入的10%部分;
8. 提取的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9. 住房基金的净增益;
10.承办住房金融业务的有关银行住房信贷部的免税部分;
11.城市住房基金存款利息等。
第七条 单位住房基金由单位自行归集,汇缴到市住房基层管理中心的专户内,实行专户储存管理,资金归单位所有。单位出售公房,均须按售房价款的10%建立专项维修基金。单位使用时,到市住房基金中心办理拨款手续。
单位住房基金归集的来源如下:
(一)企业单位
1. 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资金;
2. 自管住房出售收入的净留部分;
3. 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
4. 企业自管住房及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管);
5. 住房公积金和提租补贴资金;
6. 分配住房收取的租赁保证金;
7. 住房基金存款利息;
8. 其他经财税部门批准在成本中列支的住房基金;
9. 筹集的其他住房基金。
(二)行政事业单位
1. 自管住房按国家规定实际提取的折旧费、维修费;
2. 按10%从预算外净收入中提取的住房基金;
3. 自管住房出售收入的净留部分;
4. 自管住房租金收入;
5. 自管住房的租赁保证金;
6. 住房提租补贴资金和资助职工住房公积金部分;
7. 财政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
8. 单位自行筹集的其他住房资金等。
第八条 个人住房基金主要指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存,单位资助同等额度,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章 住房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住房基金的使用,应按照“定向使用、计划管理、资金安全、滚动增殖”的
原则,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编制使用计划,报市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城市住房基金根据资金来源和收定支的原则,专项用于:
1. 补充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提租补贴或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不足;
2. 直管住房的维修费、管理费支出;
3. 由财政拨款建造的单位住房的维修、管理费支出;
4. 为解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建设、改造的专项拨款或贷款;
5. 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单位使用单位住房基金,须按照规定用途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到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予以拨款。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
1.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和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住房公积金部分;
2. 自管公有住房的维修、管理和改造;
3. 购、建住房支出和归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
4. 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定金;
5. 职工购建住房的补贴;
6. 房改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基金按规定可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等用途。
第十三条 三级住房基金在保证政策性支出需要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可依次安排个人购建住房抵押贷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单位购建住房贷款、购买国债及发放增值性贷款等。
第十四条 职工因购、建自住住房等需要,在完全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后,可按照《镇江市市区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申请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单位在完成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和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存储后,因购、建职工住房等需要,在资金不足时,可按照《镇江市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法》和《镇江市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存储管理办法》及有关贷款条件申请住房专项贷款。
第四章 住房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住房基金实行单位管理、专户储存制度。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按照“专款专用、责权利一致、利归地方”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其工作职责如下:
1. 执行市政府制度的住房基金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政策,拟定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 负责住房基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3. 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监督单位按时、足额汇缴;
4. 按照市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计划,发排、使用、管理三级住房基金,保其安
全,促其增值,保障资金权属者的合法权益;
5. 监督管理受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按协议办理的住房基金金融业务;
6. 执行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和预决算制度,编制住房基金收支年度预、决算、月度报表。
对下一级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管理监督;
7. 接受财政、审计、督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七条 住房基金财务收支预(决)算、业务收支预(决)算每年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管理机构的业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支。
第十八条 住房基金有关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委托政府指定的有关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第十九条 有关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应以服务为宗旨,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执行住房基金管理办法、财务制度和有关金融政策,按月度和年度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报送财(业)物报表。办理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的汇缴、结算、支取、转移、信贷等金融业务,督促住房基金按时足额交存,接受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进行专户储存管理的单位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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