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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1996/03/03 【颁布单位】 镇政建[1996]第38号 各县(市)区建委、房管局(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90)建房字第21号、建设部七号令和苏政法(86)88号、镇政发(93)9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产籍管理,现将《镇江市房屋增籍灭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镇江市房屋增籍灭籍管理规定》 镇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三月三日 [CENTER]镇江市房屋增籍灭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产籍管理,做好产籍档案资料异动变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建设部第七号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丹徒县、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京口区、润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制镇范围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 第三条 镇江市房产管理局为本市房屋产籍管理的主管部门,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负责适用范围内的房屋产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灭籍 拆迁部门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手续过程中,要携带拆迁批准通知书、拆迁范围红线图、拆迁房屋及产权人登记表,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注销登记。拆迁项目完成后,拆迁部门要集中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件,连同拆迁协议估价表、图纸等统一送交房产档案室归档。 第五条 房屋增籍 凡新建、翻、改建房屋竣工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带下列文件到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增籍产权登记。 (一)上级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书; (二)规划部门批建房屋平面布置图、竣工图、施工执照、翻、改建房屋的原产权证件等;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登记人有关身份证件。 第六条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应与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掌握新建、翻、扩改造动态,以便促其产权人办理登记。 第七条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有责任指导市区各单位做好房产资料的统计工作和房产资料的保管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每年末应将辖区内房屋产籍数据情况汇报表一式五份报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