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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1997/03/17 【颁布单位】 镇房改办[1997]5号 镇价房[1997]67号 [CENTER] 关于对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安全鉴定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改办、物价局,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驻镇单位房改办: 为保障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维护买房者的合法权益,解除职工买房的后顾之忧,根据市政府镇政发[1995]262号文转发的《镇江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前,住房产权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以保证职工购房后的居住安全"的规定,特对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安全鉴定工作 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镇江市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包括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房)[在向个人出售前,均需经"镇江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出安全检查鉴定。 二、鉴定办在受理鉴定后,应实地检查房屋状况,并出具《出售公有住房安全鉴定表》(表式附后),作为公房出售依据。鉴定意见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鉴定办作鉴定意见后,在向个人出售时如遇下列情形之一者,房屋所有权人应申请复检: 1、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房屋安全状况变更; 2、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房屋安全状况变更; 3、经维修解危后的房屋; 4、原鉴定房屋的面积、范围等发生变化; 5、原鉴定意见超过有效期。 四、对检查出的属于严重损坏房和危房、局部危险和危险点存在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采取必要的维修和加固措施,排除危险并经复检后方可出售。 五、对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安全鉴定费收取标准原则上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l元收取。为推动公有住房出售,具体收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1、竣工一年以内的新建岛屋免费; 2、竣工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新建房屋减半收费; 3、竣工五年以上的房屋按实收费; 4、首次检查鉴定后,单位按要求排除危险,并在半年内要求复检的复检费免收; 5、因第三条第1、2、3、4款原因,单位在一年内提出复检的减半收费, 六、公有住房安全鉴定费由住房产权(管理)单位交付,在本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 七、房屋安全鉴定过程原则上可与公房出售评估程序合并进行; 八、本《意见》与1996年度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同步执行。 镇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镇江市物价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