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日期】1997/10/05 【颁布单位】 镇房改办(1997)第20号 关于解困房产权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1992年实施住房解困工程以来,建成并销售了解困房340余套。由于住房困难户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困难户)及其所在单位的经济状况、住房管理方式等各不相同,形成了不同的房屋产权形式。随着房改的深化,许多单位和个人纷纷要求明确房屋产权,或将单位拥有的产权转为个人产权。为此,依据《镇江市解决市区住房困难户问题实施方案》(镇政发[1992]234号文)和现行房改政策,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困难户所在单位单独或共同出资购房,并已由单位领取所有权证的住房,可按现行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和程序办理。 二、由困难户与单位共同出资,已由单位领取所有权证或困难户个人己拥有份额产权的住房,可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由困难户补足原单位出资部分,或达到原购房价的72%以上,个人拥有全部产权。 2按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对房屋重新估价,并按困难户原购房时的出资比例以外的份额补交购房款。 三、尚未申领所有权证的解困房,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l、困难户要求拥有全部产权的,可分别对照上述各条意见办理补差,取得相应产权形式。 2、困难户与单位采取份额产权形式的,可按个人与单位出资比例分别核定所占产权份额。其中,共同出资的单位中自动要求放弃产权的份额,划归其它出资单位名下。 四、办理产权转移的手续与产权形式: 1、采取第一条和第二条第2款方式中,原已由单位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我市公有住房的程序办理,购房人领取加盖"成本价售房"印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困难户原已拥有份额产权的,需填写《住房产权份额核定表》,经市房改办审核后,在原领取的标注份额的所有权证上重新标注产权份额,并加盖"成本价售房"印记。原由出资单位领取的共有权保持证,由发证机关收回。 2、按第二条第1款方式补交差价的,需填写《住房产权份额核定表》,经市房改办审核后,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3、按第三条第2款方式办理份额产权的,需填写《住房产权份额核定表》,经市房改办审核后,领取标洼产权份额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困难户与单位应本着双方协商自愿的原则,选择产权转移方式,妥善处理好各方权益关系。 六、有关各方都应严格执行房改政策规定,严禁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不法行为。 镇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