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建筑业界 建筑地产 查看内容

镇江市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办法(试行)

2007-9-3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7|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1998/01/01 【颁布单位】 镇地税发146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镇江市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办 ...

【实施日期】1998/01/01
【颁布单位】 镇地税发[1998]146号
 
[CENTER]关于印发《镇江市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镇江市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本分法的贯彻执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各分局近期内应集中力量对所辖范围内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再查征税款的同时,力求全面地掌握基本纳税资料,对现有资料进行及时的补充和完善,以使房屋租赁税收征管进步入正常轨道。
二、房屋承租人的租金支出凭证应例为房屋租赁税收检查的重点。对接受非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发票管理办法和相关税法规定予以处罚。
三、每年9月30日前各分局应完成当年应征的房屋租赁税收的征收工作,10月1日后,由市局稽查局牵头对房屋租赁税收实施检查(对以前年度相关税收检查不受此时间限制)。查补税款不划分局。
四、对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和办法中确定的计税租金标准的合理性,各征收单位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局将据此对办法进行修改。
五、本办法核定征收的计税租金标准不含新区和谏壁地区。新区和谏壁分局应结合本地区情况制订执行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镇江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CENTER] 镇江市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相关税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京口、润州、新区)范围内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本办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第三条 出租单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租赁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租赁合同、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到辖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纳税登记、纳税申报。
第四条 出租房屋应纳营业税依据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按5%征收;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营业税税额,按7%征收;
应纳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依据营业税税额,按4%征收;
应纳房产税依据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按12%征收;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出租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按地区等级税额征收;
应纳印花税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的租金收入按1%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应纳税额不满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应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每次(以一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减除费用20%,其余额按20%征收。
第五条 为简化纳税手续,对房屋租赁发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房产税,统一按每次租金收入的17.55%综合征收率合并计征;其他税收按具体税种规定执行。
对经核实租赁收入不足应税起征点的,按税种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以房产投资联营名义,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应视同租赁行为,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营业税等。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夫妻一方)为下岗特困职工的,经地税机关审核,可按省、市政府有关安置下岗特困职工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纳税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金额明显不合理的,根据《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141号《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可由税务部门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路段、区域等级租金标准附后)。各地税分局可在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租金标准幅度内确定集体执行标准。
第九条 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种税收以及教育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由房屋出租人辖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房管部门代征。
第十条 房租收据一律使用镇江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套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镇江市房屋收入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房租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房租专用发票》。房屋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时,应向出租人索取《房租专用发票》,若索取不到,应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告。支付租金单位的财务部门不得接受其他任何凭证。否则,一经查实,承租单位已列支的租金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依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完税凭证。在税务机关检查时,应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和有关协议,接受检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未按规定期限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未按期申报纳税以及丢失或毁损发票等情况,由其辖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县(市)局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核定的征税标准报市地方税务局税改一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1.房屋租赁(营业、办公)路段等级租金表
2.房屋租赁(居住)区域等级租金表
附一: 房屋租赁(营业、办公)路段等级租金表

等级 路 段 每平方米月租金
一级 中山东路,解放路,正东路,斜桥街 60元-80元
二级 南门大街北段(中山东路至正东路),健康路, 双井路,中山西路,电力路,市政路,永安路 35元-50元
三级 新马路、运河路(中山西路至解放桥),环城路、南门大街南段(正东路至南门桥),桃花坞路(环城路至三院),花山路(环城路至红星汽修厂),大西路,黄山路(中山西路至黄山水泥厂)、朱方路(中山西路至镇扬路口转盘),东吴路(解放路至搪瓷厂),宝塔路,丹徒路(展销馆至教育学院) 30元-40元
四级 天桥路,中华路,迎江路,长江路,京几路,宝盖路,伯先路,金山路,新河路,和平路 15元-30元
五级 京口、润州两区(不含谏壁)除上述路段之外各乡镇所属范围 5元-15元

说明:
与表中所列路段相交的街、巷,凡在街、巷口十米以内的,以相交路段标准执行,十米以外的,可按相交路段标准,降低一至两个等级执行,但不得低于五级标准。住宅小区内租金标准比照相邻路段执行,一般不得降低。

附二: 房屋租赁居住区域等级租金表

等级 区 域 每平方米月租金
一级 东至青云门-东门坡-梦溪园巷;南至正东路-健康路-中山东路;西至双井路;北至大西路-大西东路(规划红线) 8元-12元
二级 东至大东新路-环城路;南至运河路;西至中山西路道口-登云门道口铁路线-新马路-宝塔路北至江边(不含一级区域) 6元-9元
三级 东至江滨新村二期-古城墙遗址-花山支路-二监-船院-青年广场;南至天桥路-沪宁铁路;西至黄山路-何家门-登云门;北至二级区域边界及东至宝塔路;南至宝盖路;西至伯先路-五十三坡;北至江边 4元-7元
四级 东至登云路-何家门-黄山路;南至沪宁铁路;西至跑马山路-中山西路-朱方路-车站路金山路;北至三级区域边界 3元-5元
五级 东至焦化厂铁路专线;南至沪宁铁路-石油库专线-竹林路-南徐路-朱方路-沪宁铁路-御桥西至运粮河-镇扬路;北至三、四级区域边界 2元-3.5元
六级 京口、润州两区(不含谏壁地区)除上述区域外的区域 1.5元-2.5元

收藏 邀请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