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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1998/05/12 【颁布单位】 镇政发[1998]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 《镇江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镇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住房流通和消费,满足城镇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房改房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包括:房改优惠价房、成本价房、解困房、安居工程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按照房改政策采用国家扶持、单位补贴、个人出资方式合作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 凡购房款已付清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改房,除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上市交易: 1、已列入城市规划近期拆迁改造范围的; 2、位于校园、厂区、单位办公场所院区内及部队营管内的; 3、房改房的产权所有人及家庭成员先租住公用住房的; 4、产权、使用权有纠纷的。 部队、铁路系统的人员按本系统规定的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其上市交易分别按各自系统的规定并结合地方的有关政策办理。 第四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时,产权人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或补贴单位具有优先购房权。如原单位已撤销、破产、合并、分立等,其主管部门可确定权益单位,难以确定的,由主管部门代为行使优先权。 2、出售部分产权形式的房改房,必须按房改规定不足差价,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3、职工购房时与售房或补贴单位在合同另有约定的,应遵守约定。 第五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与申报成交价二者去高,作为计缴税费基数(以下简称房价)。 第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应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为便于交易,方便群众,有房改房的卖方按房价的5%缴纳综合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售房人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一年内另购自住房,其房价高与房改房或等于房改房售价的,已缴纳的保证金全额退还;其房价低于房改房售价的,按其等值部分退还保证金;逾期未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的,其缴纳的保证金不再退还,作为相关税费金额解缴入库。 另购自住房后一年内出售房改房,其售价低于或等于另购房价的,不缴纳保证金;其售价高于另购房价的,按其差额的5%缴纳保证金。 第七条 房改房的买方应按房价的4%缴纳契税,其中由政府补贴1%。买卖双方各按买卖合同的0.5%缴纳印花税;并分别按每宗400元、200元缴纳交易手续费;房产登记费由卖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缴纳。 第八条 出售已改变使用性质的房改房和房改房出售后不再购住房者,除不享受保证金抵退政策,还应照章纳税。 第九条 房改房依法赠与、抵押、租赁,应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其物业管理方式不变,买卖双方应与原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物业管理费随房转移、结转使用。涉及卖房者个人资金部分,由买卖双方自行结算。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私下交易者,一经查实,依法撤销其交易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