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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1999/01/01 【颁布单位】镇房字(1999)第5号/镇国资评(1999)第1号 [CENTER]关于加强公有房产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处)、国资局、市直各主管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全市公有房产管理,规范公有房产中介、交易等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有房产占有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全民集体企业及其投资单位,不含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房产权属关系发生变动的。必须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一)买卖、赠与、交换、调拨、分立、以房抵债;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有房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占有单位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一)凭原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手续,末取得产权证的必领首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立项手续和原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房产评估; (三)持资产评估报告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四)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发的资产评估确认书及产权变更登记表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包括登记、价格申报、签订契约、完纳税费、交易鉴证等,领取权属变更转移证明; (五)持权属变更转移证明到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登记,经查勘丈量后领取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三、公有房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本市所属区县(包括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县)不得在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其已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效,须到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重新登记领证;以房产作租赁经营的必须到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四、涉及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房产评估。房产抵押、租赁等当事人认为需要的,也可以进行评估。房产评估必须经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五、涉及公有房产的经济案件中房产价格的确定应当由合法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六、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与公有房产管理相关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把好评估立项、确认关,从事公有房产评估的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技术标准进行操作,并对其评估结果承担责任。所出据的评估报告必须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或房地产估价师)参加撰写并签字方能生效。 七、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公有房产抵押贷款、融资业务,抵押人或抵押权人要求评估的。应该委托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保险公司可以依据评估机构提供的房产评估报告进行房产承保和理赔业务。 八、以公有房产作抵押物进行抵押、融资等业务的,必须到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经审核登记后方可有效。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镇江市房产管理局 镇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