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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0/07/01 【颁布单位】镇价房[2000]19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处),新区物价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镇江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0年7月1日起,凡申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性收费标准的,一律按《镇江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性收费等级评定工作应严格按《等级评审标准》进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分批实施。业主尚未入住或管理未满一年的物业管理项目制定试行收费标准时,应从紧掌握,合理确定。试行期满后,按规定申报收费等级,逾期补报的,试行标准无效。 三、现已按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的物业管理清位,待本细则执行后,需按本细则规定实施等级考评。 四、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驻镇单位、市级各部门以及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京口、润州区和丹徒县属物业管理单位在市区范围内开展的,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京口、润州和丹徒县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下文。其他各县(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次页无正文) 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房产管理局 二OOO年六月二十六日 [CENTER] 镇江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省有关文件和《镇江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受托各类物业开展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 第三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以下简称物业服务费)实行考评定级、公开听证、按级收费、定期复审的等级收费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为体现“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等级的物业,应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级。 第五条 物业服务费等级评定以一个住宅小区(大厦)为单位。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等级的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物业管理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等级申请,填报《镇江市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评定申请表》; (二)物业管理单位根据《镇江市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填报《镇江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等级考评计分表》; (三)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依据《镇江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等级评审标准》进行考评,并根据达标考评分数,予以物业服务费等级确认; (四)价格主管部门向具备相应收费等级的物业管理单位颁发《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证书》。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等级评定内容包括硬件环境、综合管理、收费制度及行为管理、环境卫生、安全护卫、房屋及公用设施管理绿化管理及其它服务等。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等级考评实行百分制,按分值划分为五个等级,考评得分在93分以上者为五级,85分—92分者为四级,76分—84分者为三级,68分一75分者为二级,60分一67分者为一级。 第九条 服务收费等级的考评,原则上应在业主进住50%以上、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服务一年后进行,此前可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试行收费标准。 第十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各类等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并适时调整。获得国家、省、市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称号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可在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30%,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等级实行定期考核复审制度,每两年考核复审一次,管理服务质量发生变化的,相应调整其收费等级,并重新颁发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服务质量和收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服务情况和收费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等级评定相复审中,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业主委员会、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等级实施收费。检查中发现物业管理单位所提供的物业服务达不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收费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收费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镇江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等级评审标准》 《镇江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