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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2007-9-3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0|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4/01/01 【颁布单位】 镇政发〔2004〕3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 ...

【实施日期】2004/01/01
【颁布单位】 镇政发〔2004〕3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
征用耕地(菜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菜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京口、润州、镇江新区丁卯片区为每亩1600元,在册菜地为每亩3000—3500元;其他地区为每亩1400元,在册菜地为每亩1800—2000元。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标准
1.征用精养鱼池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计算。
2.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
3.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4.征用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
5.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京口、润州、镇江新区丁卯片区为17080元,其他地区为13000元。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一次性补偿。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的补偿或作价收购。
2.明确调整土地用途和公布新的用地规划后栽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建造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1、2、3执行。
4.非农建设用地和无收益的非耕地不予补偿。 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二、确保征地补偿安置经费支付到位
1.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
2.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应按规定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调整承包田的除外)、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全额发给农民。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必须全额支付其所有者。
3.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依法严肃查处。
4.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征地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或者在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经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措施,切实抓好。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必要性,宣传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的重要性,提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经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办理使用手续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在此之前执行的标准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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