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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4/09/23 镇江市商品房购房须知 1、 10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各开发企业商品房房源信息在镇江市房地产信息网(www.zjfdc.net)上全面公示,凡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承购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镇江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3、 商品房销售企业预售商品房,还须明示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商品房,还须出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 4、 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在售楼处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结果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公示的资料包括: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小区总平面图、建筑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面积预测结果及预测结果中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明细表、小区公建配套建筑和房屋公用共有部位说明书。 5、 售楼处应将销售基价、楼层、区位、朝向、环境等调节系数、商品房总价计算公式等进行公示。实行一房一价销售的,还应公示可售房源价格表。 6、 已办理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对确系直系亲属间更名或同户籍成员之间增减或更名的,经合同双方同意,须提供户口簿、结婚证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向市房地产交易所提出申请,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7、 为保障购房人自身权益,商品房交付后商品房承购人应及时向开发企业获取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并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承购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 商品房竣工交付后,若有按揭贷款的,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材料即时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 9、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向镇江市房产管理局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