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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镇江市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9-2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5|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5/01/01 【颁发文号】镇政办发〔2005〕9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 ...

【实施日期】2005/01/01
【颁发文号】镇政办发〔2005〕9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做好我市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林局、水利局《镇江市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现转发各地、各部门,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CENTER]镇江市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局市水利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苏政办发〔2004〕10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筹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从土地出让金中筹集,各辖市区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出让土地平均纯收益的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核定我市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丁卯片区65元/平方米;扬中市、丹阳市47元/平方米;镇江新区大港片区、丹徒区41元/平方米;句容市35元/平方米。各辖市区筹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省集中20%,市集中20%。市级集中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实行当年筹集,下年使用。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所有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各辖市区国土管理部门要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宗地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面积,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并按季度在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分批开具缴款单,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省、市和辖市区部分分别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凡在年度结算中发现不按规定入库的地区,市财政将通过财力扣回。
丹徒区、镇江新区在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地块,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办理土地出让金分配时,按宗地和面积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包括丹徒区、镇江新区留成部分和省、市集中部分),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季度将属于省级、市级部分缴入省、市级国库,将属于丹徒区和镇江新区部分返还丹徒区和镇江新区,由丹徒区和镇江新区缴入本级国库。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土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耕地质量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实行省、市、辖市区分级使用,按项目管理。市级资金重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耕地质量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原则上按40%、30%、30%比例安排。市国土资源局、农林局、水利局负责项目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每年年初,市相关部门编制下达项目指南,辖市区分别项目类型组织项目申报,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评审,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辖市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原则上与市以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项目配套使用。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管理。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土地开发是中央为增加农业投入、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作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该项资金征足、收齐、用好。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财政部门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要实行专帐核算,按规定标准足额划缴,不得瞒报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少计算、少划缴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财政、国土管理部门要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禁止截留挪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使用资金,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决算。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其中对于提取比例不足的,要督促其限期足额划入,督促未果的,依法强行划入专账。对于违反专账管理的,督促其限期纠正。对于违反支出范围规定的,督促其将超范围使用资金收回专账。对于挪用专账资金的,由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四、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适应筹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需要,取消“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增设850103款“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后的土地出让金;在“基金预算支出项目”第85类“土地有偿支出”下增设8503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反映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使用情况。
本意见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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