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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5/03/10 【颁发文号】镇政发〔2005〕2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坚持把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和中央、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土地承包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总的要求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精神,以“核实、完善、规范”、“缺什么、补什么”为原则,对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完善工作。各地要对二轮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情况进行一次逐项核实、逐户核实、逐地块核实,对合同、协议手续不完善、权利义务条款表述不清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要进行补充、纠正和完善,确保承包合同责任、权利、义务明确、条款合法、执行无异议。通过核实完善,使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要求。其主要内容是: 1.完善合同,落实政策。对极少数尚未开展土地二轮承包的村组,要根据《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两个月的时间完成二轮承包工作,将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落实到承包农户,承包期限从1998年计起一律为30年,且不得再留机动地。部分村组自行约定3—5年调整农户承包地的一律停止,对在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调整的土地,按农户现有承包土地面积签定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对在2003年3月1日后进行土地调整的,经群众一致通过无异议的,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好农村土地承包手续;凡群众有异议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到位后再完善好农村土地承包手续。今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地。对部分村组二轮承包合同条款不全的要进行条款补充,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至30年,重新签定规范的承包合同;对未签定二轮承包合同的地方要补签规范的承包合同。 2.补发证书,健全手续。因种种原因未向农民发放证书的,要进行补发。补发证书的内容,要与承包合同内容相一致,做到合同、证书、承包地相一致。对因土地征用和调整等原因造成的承包农户的承包面积、地块等证地不符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根据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处理,换发证书。证书由市按省定样式统一印制,印制经费由辖市区财政承担,不得向农民收取。证书补换发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并做好变更、登记造册工作。 3.规范流转,维护权益。土地流转必须充分尊重承包户的流转主体地位,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针对我市土地流转的实际状况,做好以下规范完善工作:一是纠正强迫流转。对发包方或其他基层组织违背农户意愿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应将被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二是规范流转主体。对由基层各级组织与受让方签约的土地流转,可在承包农户和基层组织、受让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加以解决。承包农户自愿的,由承包农户与受让者补签流转合同、协商确定流转价格或由承包农户补签土地流转委托书;如承包农户意见较大,甚至要求“退流”的,在流转双方协商的基础,可采取缩短承包期,到期后将土地立即归还给承包农户,或者适当提高流转价格加以解决。三是完善流转合同。对没有签订流转合同的土地流转,除不超过一年的委托代耕外,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求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对流转双方权利义务不具体、容易发生纠纷的或者合同条款过于简单的流转合同,乡镇农经部门要指导流转双方通过协商重新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对今后新发生的土地流转一律使用省定统一格式的流转合同文本。四是完善流转服务。各乡镇农经部门要积极为流转当事人提供土地流转法律、政策和信息服务,并做好涉及土地流转的资格审查、合同鉴证及动态监测工作。 4.健全制度,依法管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辖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不同的职责相应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长期保存和管理这次完善土地承包工作的有关资料,为今后的管理提供法律凭证。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制度,帮助农民调解土地承包纠纷,并依法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土地承包纠纷。 二、加强宣传发动,营造全社会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良好环境 《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以法律法规形式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走上法制化轨道;《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对土地流转的原则、形式及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使土地流转有章可循。为完善土地承包和流转工作,市、辖市区、乡镇三级要有针对性地对分管领导、基层干部及具体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其精神实质,掌握法律的各项规定,依法行政,自觉树立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识,充分认识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性、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并改善工作方法,把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转到贯彻落实政策与实施法律并重的轨道上来,依法维护承包当事人的权益,促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同时,要采取广大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政策交给农民,增强农民的自我维权意识,努力使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能熟悉法律、正确运用法律,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尽力营造自觉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氛围。 三、建立组织,强化对完善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市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各级要切实加强对完善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市、辖市区要分别建立由党政分管领导任组长,农林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部署本地完善土地承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完善土地承包的指导协调工作。同时各级要抽调农林、法制、监察等部门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的人员组建督查小组,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在完善土地承包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工作行为,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及时总结和推广基层好的经验和做法,严禁采取粗暴、强迫的方法和手段对待农民,杜绝一切因工作方法不当引发的群访事件和恶性事件,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财政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乡镇是完善土地承包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这次土地承包完善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要集中精力亲自抓组织、抓落实,到村组倾听基层干部和农民意见,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确保这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五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