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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十项制度》的通知

2007-9-2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0|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5/05/26 【颁发文号】镇政建148号 各辖市、区建设局、镇江新区建设局,市各拆迁单位、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 现将《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十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实施日期】2005/05/26
【颁发文号】镇政建[2005]148号
各辖市、区建设局、镇江新区建设局,市各拆迁单位、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
现将《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十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CENTER]《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十项制度》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更好地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现场公示制度
拆迁人与拆迁实施单位共同在拆迁现场设立公示栏,公示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拆迁政策、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机构、拆迁安置房源、分户评估初步结果、举报电话、拆迁项目负责人、信访负责人和拆迁、评估工作人员,提高拆迁工作透明度。若拆迁人员调整,应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重新公示。
二、信访举报制度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应与当地社区等组织共同组成信访接待协调组,在拆迁现场设立信访接待室,受理投诉、接受咨询,协调解决拆迁中相关问题。
拆迁管理部门建立信访考评制度,对拆迁项目的信访工作实行动态考核。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在拆迁现场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对拆迁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拆迁承诺制度
拆迁工作开始前,拆迁人及拆迁实施单位须就依法拆迁、规范行为、合理补偿、文明服务等目标责任进行承诺。承诺事项如下:
1、坚持依法拆迁,严格执行拆迁政策。教育、督促拆迁工作人员遵守各项制度规定,持证上岗,文明拆迁,按要求做好公示和信访接待,实行阳光操作。
2、拆迁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按规定到位,并全部用于拆迁安置,不挪作它用。
3、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房屋拆迁。
4、按照规定标准补偿,严格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货币补偿款,完成产权调换的各项手续。
5、在拆迁期限内,不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行等基本生活条件。未按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不得将房屋拆除。
6、对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裁决前,已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其进行具体协商,相关资料齐全。
7、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除企业实施房屋拆除,督促房屋拆除企业落实拆房安全、环保措施,明确房屋拆除的安全责任,文明拆房。
8、妥善处理好拆迁中的矛盾,不发生因拆迁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集体上访事件。
9、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拆迁数据。
10、拆迁项目结束后,按规定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现场验收和拆迁资料备案。
四、监督检查制度
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不定期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督促落实依法拆迁、执行政策、行为规范、文明服务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五、人员培训制度
拆迁工作人员定期参加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试合格,政治上无不良记录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申(换)领拆迁人员拆迁上岗证。
六、信用管理制度
拆迁管理部门就依法拆迁、执行政策、行为规范、文明服务等方面,对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动态考核,建立信用档案跟踪管理,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七、情况通报制度
拆迁管理部门每月召开一次由拆迁实施单位及拆迁重点项目负责人参加的拆迁情况通报会,通报工作,交流经验,掌握动态,分析问题,研究措施,保证拆迁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拆迁实施单位每周一、每月底、每季度分别向拆迁管理部门上报各拆迁项目周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其中周报表应附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拆迁管理部门对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实行考评。
八、现场验收制度
项目拆迁工作结束10日内,拆迁人应提出验收申请。拆迁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及时组织人员对拆迁现场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项目拆迁工作结束后30日内,拆迁人应将拆迁档案资料汇总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九、拆迁资金监管制度
建设单位申领拆迁许可证时,拆迁资金须足额解入拆迁资金监管专用帐户。建设单位必须对拆迁资金严格管理,保证拆迁资金专款专用。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拆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并按规定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
十、责任追究制度
对降低拆迁补偿标准、不认真受理拆迁投诉、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实施单位,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因拆迁行为不规范,工作方法不当引发社会矛盾,发生恶性事件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拆迁资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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