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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7-9-2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7|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5/05/26 【颁发文号】镇政建147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镇江新区建设局,市各建设单位、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 为加强 ...

【实施日期】2005/05/26
【颁发文号】镇政建[2005]147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镇江新区建设局,市各建设单位、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更好地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意见。现将《镇江市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辖市可根据本市情况,参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CENTER]镇江市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更好地执行拆迁政策,规范拆迁行为,根据新修订的拆迁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文件,结合拆迁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操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现场公示内容 为落实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拆迁工作原则,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拆迁人在拆迁现场应将下列内容进行公示:
①拆迁文件:镇政发[2004]32号,镇政建[2004]83号,镇政建[2004]89号。 ②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及拆迁公告、拆迁范围图。
③拆迁区域划分图、拆迁工作流程图、评估工作流程图。(流程图附后)
④拆迁实施单位名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人员组成及上岗证号(项目负责人、动迁小组组长、成员)、信访接待组,投诉电话号码。
⑤拆迁评估单位名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人员组成及上岗证号。
⑥产权调换房源明细表(地点、楼层、面积),若提供整幢楼房的应同时附有户型图。 ⑦行为准则、十项制度、工作纪律。
⑧拆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享受最低补偿标准的住户名单。
二、召开通报会议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及拆迁实施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群众代表召开拆迁情况通报咨询会,宣传拆迁政策,介绍工程的基本情况、拆迁安置方案、计划等有关事宜,并答复群众代表咨询。通报会议后,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及拆迁评估机构应在拆迁现场对拆迁政策等有关事宜广泛进行宣传。
三、现场信访接待
1、每个拆迁现场设立信访接待室,接待室须设有信访电话、记录本和投诉箱,并公布拆迁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2、信访接待负责人由拆迁实施单位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
3、信访接待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待,并保持通信畅通;涉及本建设项目的拆迁上访,在接到上级有关部门通知后,应迅速到达上访现场负责接待和解释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市以上集访信息,应及时上报拆迁人、拆迁管理部门。
4、做好信访(投诉)的登记和记录工作。
5、按时参加拆迁信访工作会议,分析信访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方案,妥善解决,确保拆迁工作有序开展,维护社会稳定。
四、拆迁评估机构选择
拆迁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共同选择,拆迁当事人指拆迁人、被拆迁人、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每产权单位一票,每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一票;对私房,每产权证一票,其中共有权证按一票计。
1、程序:
(1)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前期调查汇总后,应明确有权选择评估机构的人数,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书面报拆迁管理部门,并按报送人数填发《房屋拆迁选定评估机构通知》。
(2)发送通知前,拆迁人应申请公证,由公证员现场检验反馈意见箱后封箱。
(3)《房屋拆迁选定评估机构通知》由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统一编号、盖章,送达90%以上,拆迁管理部门发布将于何时、何地开箱验票选择评估机构的通告。被通知人拒收通知的,应由与拆迁当事人无关的第三人见证,计入送达数。在送达通知时,应告知被通知人按《反馈意见须知》的规定,正确填写反馈意见。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箱验票,公证部门对反馈意见结果进行查验,无印章(印章不全)、无编号或自制、复制的反馈意见无效。反馈意见中同意拆迁人选择的,选定的评估机构即为该户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不同意或未反馈意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组织,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其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5)评估机构确定后,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管理部门发布选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结果的通告。
2、开箱验票及抽签的人员组成:拆迁管理部门、公证部门、监督机构
3、验票及抽签活动公开进行,拆迁当事人均可参加。
4、同意参加拆迁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在《房屋拆迁选定评估机构通知》发送前,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备案后,应在拆迁现场设立推介、咨询处,让当事人了解评估机构的信誉、实力等资讯,方便群众选择。
五、公示评估结果 对拆迁评估初步结果,评估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和现场解释说明。
1、公示内容:按统一的公示汇总表公示。
2、公示地点:现场办公室集中公示全部评估初步结果;各动迁组分别公示局部评估初步结果。
3、公示期限:至项目拆迁工作结束,公示七日后,方可向被拆迁人送达分户拆迁评估报告。
4、分期公示:拆迁总户数在200户以上的可分批分期公示,每批公示的户数不应低于总户数的20%。
5、评估进度的要求:在评估阶段,评估机构人员数量要充足,每日最低须完成50户评估。拆迁评估前,评估机构应与拆迁实施单位就拆迁分组情况衔接好,公示期间,各拆迁小组都必须有评估人员对评估结果作解释说明。
在拆迁过程中,要有足够的评估人员进行解释说明工作,每百户不低于两人。
6、评估结果的送达:公示期满后,拆迁人及其委托单位在送达分户评估报告时,应书面告知被拆迁人权利,评估报告及告知书要有送达回证。如被拆迁人拒绝签收的,要有第三人作证明。
六、拆迁人员管理
拆迁委托协议签订后,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要明确拆迁工作人员,并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拆迁总户数的3.5%,均应持证上岗,同时应选派本单位中素质高、能力强的正式职工担任项目负责人和动迁组长。
七、做好工作日志
每个项目、拆迁工作小组都必须做好工作日志、协商记录,对工作进展,出现问题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协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由记录人签字,必要时由项目负责人、当事人签字,并妥善保管、备查。
八、实行多级协调
拆迁人在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会同实施单位牵头组织项目所在街办社区、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员组成信访接待协调组,并应在评估结果公示前将成员名单、联系方法公示。
1、信访接待协调组负责受理投诉、接受咨询,帮助动迁组协调解决疑难、复杂问题。
2、拆迁纠纷进入行政裁决程序前,信访接待协调组应介入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且为被拆迁人原因的,拆迁人方可按规定申请行政裁决。
九、严格财务审批
1、拆迁安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财务人员必须按有关财务制度,仔细核对支付凭证,计算无误、手续齐全、审批完备后支付拆迁货币补偿款及其它补偿费用。
3、拆迁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必须有严格的三级审批制度,即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
4、拆迁人员不得代替拆迁户领取各类拆迁补偿费用。
十、规范资料管理
1、拆迁实施单位应加强拆迁调查表、协议、公告、通知、会议记录等各类拆迁资料的存档,健全各类资料台帐,应在拆迁结束一个月内将拆迁协议、汇总资料等按要求报管理部门备案;
2、拆迁实施单位每周一、每月底、每季末(25日前)分别向拆迁管理部门上报各拆迁项目周报表、月报表、季报表,管理部门将对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实行考评。
十一、文明拆除房屋
房屋拆除单位的确定,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在具备资质的单位中择优选择,招投标工作由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共同组织,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安全管理等部门参加。
1、拆迁人不得故意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行等基本生活条件的使用状况。
2、拆除房屋应文明施工,拆迁人拆除与尚未搬迁的群众相连的房屋时,必须保持相邻房屋的安全等生活条件。
3、拆迁人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和房屋拆除施工企业时,应加强管理,并对上述事项承担责任。
十二、统一拆迁表式、现场办公场所名称
拆迁实施单位应按照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示范文本,印制协议和各种表式。
拆迁现场办公室的标志应称为"某项目拆迁现场办公室"或"某项目拆迁某小组现场办公室",制作规范标牌,不得简称拆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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