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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7-9-2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4|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5/06/10 【颁发文号】镇政办发〔2005〕8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进一 ...

【实施日期】2005/06/10
【颁发文号】镇政办发〔2005〕8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征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契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纳税意识,加强土地契税政策宣传,重视、支持征收机关依法征管,形成齐抓共管、协税护税、主动纳税的良好征收环境,为全市“两率先、两步走”提供有力支撑。
   二○○五年六月十日
  [CENTER]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征管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以下简称土地契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契税征管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土地契税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土地契税征管
契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的日益活跃,我市契税保持较高幅度增长,已进入地方大税种行列,成为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重要来源之一。但是,由于契税征管制度不健全和对契税征管重视不够,契税征管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有的地区对契税征收把关不严,漏征现象严重;有的地区没有设立专门的契税征管机构、配备专门的契税征管人员;有的地区没有实行由财政部门自主征收,存在委托代征现象,造成契税大量流失,进而影响财政收入的增长。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契税征管,特别是土地契税征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坚持依法征收,健全征收制度,完善征收体系,规范征收程序,严把征收关口,杜绝契税流失,促进契税收入的快速增长,为增加地方可用财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坚持依法征收,规范征管程序
土地契税是在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使用权,受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逃避缴纳土地契税。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依法治税,以规范征管程序为突破口,切实强化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中的契税征管,防止土地契税漏征、少征现象。财政、国土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不断完善“先税后证”制度,即“必须先缴纳契税,后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1.国土部门与用地单位或个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单位或个人之间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前,由国土部门向纳税人开具《契税纳税通知书》。纳税人持国土部门向纳税人开具的《契税纳税通知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到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完税后,由契税征收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2.符合契税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到财政部门办理减免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擅自给未完税的契税纳税人出具缓缴或完税、免税证明。不得擅自减征、免征契税。
3.国土部门凭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4.国土部门在纳税人未取得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依法清理欠税,堵塞征收漏洞
为摸清土地契税税源,堵塞征管漏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对199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的土地出让、转让项目进行认真清理,逐一登记在册,同时注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的征收情况,将漏征的契税项目作为税源档案管理。要根据掌握的土地契税税源,加大征收和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按规范的程序将漏征的土地契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财政部门要对国土部门提供的资料严格保密,未经国土部门允许,不得转让和公开引用。
四、加强部门配合,健全征管体制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契税征收主管机关,要依法履行征收职责,建立健全专门的契税征管机构,全面取消契税委托代征,实行征收机关自主征收,同时积极推进契税征管全过程的计算机网络运用,提高土地契税征管效率;各级契税征收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财政、国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工作制度,通过定期会商形式,互相通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变更登记和契税征收情况,对土地契税征收环节共同把关,以堵塞征收漏洞,提高征管效能。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到国土部门了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情况;国土部门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供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有关的文件、材料、数据等,并支持、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征收契税;在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时要将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纳入档案管理;在查验土地证时,要会同财政部门对契税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逃税现象及时通报,并协助财政部门进行追缴,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确需按评估价格计征契税的,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保国家税收不流失。
各地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有关土地契税征管政策由镇江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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