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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5/08/01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两率先、两步走”奋斗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4〕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紧缺。正确处理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关系,是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增加土地投入、提高投资强度、控制用地规模和规划条件等途径,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土地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根本转变。 二、加强规划指导,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鼓励和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农业用地向规模化经营集中,科学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各地在规划工业集中区的过程中,要从整合土地资源出发,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形成“数镇一带”、“数镇一区”的发展格局。在工业集中区外,原则上不再批准工业项目用地。城市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扩容规模。城市建设开发用地主要由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库供给。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一般纳入农民公寓房统一安置,严格控制审批新建单门独院农民住宅用地。对城镇建设及征地拆迁过程中和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农村住户,遵循“定规模、定对象、定价格”的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建设城镇郊区农民拆迁安置房。积极推行建设多层、高层公寓楼。农民公寓楼、拆迁安置房用地原则上可按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按规定办理农转用手续。 三、加强计划管理,严格土地利用调控 加快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投资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核准和立项前,须向国土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土部门应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从源头上把住集约用地关。 农用地转用计划向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倾斜。对符合镇发〔2005〕1号文件规定引进的“大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应确保项目用地的需求。对本市范围内产生重大综合效益的低能耗、环保型项目;投资强度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的项目;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工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一般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社会公益事业应本着“节约用地、少占耕地”的原则,适当安排用地计划。 同一单位有尚未充分利用土地的,已批土地尚未建设或项目在建且投资强度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予安排新增用地计划。在城市规划区和省级开发区内,对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其他地区低于5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企业可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厂房,或通过租赁存量建设用地等途径获得经营场所。对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不予供地,严格控制限制性产业项目供地,从土地供应上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四、严格供地政策,提高集约用地水平 实行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制度,按照我市经济发展实际水平,进入省级开发区的工业项目用地每亩土地实际投入不得低于200万元;其他工业集中区不得低于100万元(茅山老区除外);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企业等用地单位内部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 纺织、服装、轻工、食品、电子、医药、生物制品等适合建造多层厂房的行业新建厂房,原则上都要建造三层以上多层厂房。达不到建造多层厂房规模要求的上述行业,可通过租赁或者购买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用房。其他行业也应尽量建多层厂房,除生产安全和工艺流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在各地省级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内,按照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和区域产业经济特色,应规划土地面积不少于100亩,容积率大于1.2的多层标准厂房用地。对于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单位,经批准第二层减半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鼓励现有企业向高空发展。 适度调整建设项目绿地控制等规划指标。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用地的绿地率35%;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项目用地绿地率20%。新建厂区的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8(多层厂房应大于1.2),建筑密度应不低于40%。 严格项目审核和供应土地,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留规划用地,并根据实际到账资金和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 五、运用地价杠杆,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 严格控制划拨供地范围。各地必须执行《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除符合目录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外,其他所有项目的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禁止低价出让土地。各地协议出让土地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价,严防各地竞相压价出让土地。经批准提高建筑容积率、增加出让年限或改变用途的,须重新评估确定地价,并依法补缴差额地价。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出让价格的管理,地价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必须经过集体会审和确认。 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各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经营性项目供地计划管理,经市政府批准下达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年度上市计划不得随意突破。 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创造良好的土地市场环境。市辖区、省级开发区的经营性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辖市国土资源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坚持“净地”上市,上市地块必须做到拆迁安置到位、征地补偿到位、企业搬迁到位和债务处理到位。加快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土地市场地价信息公布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已经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对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已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的,或已投资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终止建设的,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动工建设或续建。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坚决依法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加快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经营性用地盘活重点放在已收储土地、老城区土地和退城进区、污染搬迁企业用地上。工业用地盘活重点放在征而未供和存量闲置、空闲土地上。发改、经贸、规划、外经、国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用活用足土地置换政策,落实项目,调整规划,及时供地,实现项目置换,使闲置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积极开展土地复垦开发整理。要对荒山荒坡、废弃河沟和矿山宕口、零星自然村落、砖瓦窑场,以及乡村小学合并后遗弃土地等进行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不能复垦成为耕地的废弃地,通过整理成为建设用地后,直接进行利用。 七、加强跟踪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加强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各类建设用地应严格按批准用途进行建设和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 严格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投产时,应对项目建设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条件进行检查和验收。凡投资强度、规划条件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供地备案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及时上报本地区供地情况。对不按时备案的,将暂停收理该地区新增用地农转用报批手续。 建立集约用地挂钩制度。将供地率、工业项目用地比例与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结合起来。凡上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80%,工业项目用地比例达不到60%的地区(京口区、润州区作为主城区,工业项目用地比例可适度降低),将核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的农转用计划。 八、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各地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国土资源保护和管理必须严而又严的总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土地集约利用工作,加快建立有效的集约用地制度,把有效保护和集约利用土地实绩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运用供地政策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严把建设项目供地关。 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统筹引导全市产业投资方向,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 各级规划部门要按照集约用地要求,科学规划项目建设用地,核定项目用地规模,把好规划审查关。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土地集约利用各项工作。 二○○五年八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