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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2/07/01 【颁布单位】连政办发〔2002〕128号 关于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 市房产管理局 财政局 物价局 (2002年7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9号)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连政发[1999]31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房改发展情况,对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全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保持8%不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月平均工资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算。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督查、执行力度,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二、关于租金和补贴。2002年度全市公有住房租金上调15%左右,市区砖混一等甲级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为2.10元。各县按此比例上调。租金补贴比例在职职工为2.4%,离退休职工为4%,补贴基数不作调整。各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三、关于公有住房出售。2002年度售房成本价上调4%左右,市区砖混一等甲级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20元,一等乙级为738元。职工个人工龄折扣率仍为0.6%,每平方米每年折扣额为5元。各县按此比例进行测算调整。除政府规定的少数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各单位都应按房改政策继续积极地向合法取得租赁权的现住户出售。单位空置的公有住房也可以按市场价向社会出售。 四、关于住房补贴。2002年度市区及各县继续执行1998年省对市、县方案批复中规定的补贴标准,市区每平方米补贴额仍为225元,工龄补贴为5.10元,新职工住房补贴比例为月工资的10%。 以上调整方案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调整方案于7月30日前报市房产管理局,并抄报省建设厅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