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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货币配租和公房租金减免实施办法

2007-9-2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0|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3/02/28 【颁布单位】 连政发〔2002〕206号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货币配租和公房租金减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 ...

【实施日期】2003/02/28
【颁布单位】 连政发〔2002〕206号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货币配租和公房租金减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和《连云港市市区廉租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办法》(连政发[1999]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货币配租和公房租金减免,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对租住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减免政策。
第三条 廉租住房配租资金的来源,坚持多渠道筹措的方针,主要包括:
  (一)从上缴财政的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一部分资金;
  (二)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租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
各渠道筹集的廉租住房配租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廉租住房配租资金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专款专用。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标准以满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具体的配租标准为: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每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及每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每年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实施。2002年至2004年市区补贴标准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补贴标准为5元。一人家庭户按2人标准执行;四人以上家庭户按4人标准执行。
公有住房的租金减免按《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货币配租和公房租金减免: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并满三年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接受民政部门救济连续6个月以上的;
  (三)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货币配租和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的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按隶属关系向所在街道和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并提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书、户籍证明、家庭全体成员身份证明。街道和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公示,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市房产管理局。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工会、民政部门和街道对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同意后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和申请人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货币配租和租金减免,货币配租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市房产管理局通过银行支付给房屋出租人。
接受货币配租的家庭申请人,应当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审定。
第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货币配租和公房租金减免的家庭,每年7月应当如实向市房产管理局申报家庭收入。当家庭收入水平超过当年本地区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通知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在3个月内停止配租补贴和公房租金减免。对违反上述规定不及时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除追回其已发租金外,市房产管理局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各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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