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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4/03/03 【颁布单位】 连政发〔2004〕47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市政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4年市政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征地、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均应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市政工程拆迁安置工作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所在区政府配合,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拆迁手续,发布拆迁公告,各房屋产权单位要认真落实,市建设、国土、规划、城管、房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和相关管线单位应当密切配合,保证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土地综合补偿标准为35000元/亩,其他土地综合补偿标准为18000元/亩;国有农用土地拨用补偿标准为20000元/亩,其他国有土地无偿划拨使用。征拨用地应当缴纳的地方性规费,属我市权限范围内的一律免缴。 四、拆除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或政策性收费)、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小部分房屋而缩小其用地面积的不提供安置用地、不补偿用地费用。拆除上述单位大部分或全部房屋,需迁建征用土地的,不分土地类别,补偿标准为40000元/亩,征用同等面积土地采取划拨方式,所涉及到的各项地方性规费,属我市权限范围内的一律免缴。被拆迁单位按照规划建设的有关报批程序办理选址定点手续,自行迁建。属于出让土地的,按取得土地时的价格扣除已使用年限应承担的费用后给予补偿。 五、拆除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或政策性收费)的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楼房补偿180元、平房补偿120元,房屋产权由被拆迁单位自行核销。拆除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非住宅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拆除上述单位的门楼、围墙、地坪、踏步、简易大棚、广告牌等附属设施不予补偿。拆除公共厕所按照规划要求迁建的,每座补助3万元;不需迁建的,无偿拆除。拆除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非住宅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自行核销产权。 六、拆除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如符合房改条件的,经房改部门批准后按照先房改后拆迁原则处理,房屋价值按有关规定评估;如不符合房改条件,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房屋使用人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安置,房屋产权由原产权单位自行核销。拆除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住宅房屋,由房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安置,补偿费用从有关规费中冲减;不予安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自行核销产权,拆除旧房。 七、拆迁私有的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指房屋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中载明为非住宅房屋),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住宅房屋确需进行实物安置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因影响市政工程施工需要拆迁道路规划红线外、紧靠道路规划红线以及局部占压道路红线的单体建筑,需全部拆除到位的,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定后,其补偿费用标准均按照本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九、已纳入2003年市刷新城市形象房屋拆除计划应由单位自行拆除但尚未拆除的房屋一律无偿拆除。 十、因市政工程建设需要迁建的电力、通讯、给水、污水、雨水、供气、供热、广电等管线及邮政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按规划要求自行组织迁建,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十一、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及设施,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申请市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按期拆除,以料抵工。拆迁公告发布后的突击装修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02]88号)处理。 十二、因拆迁引起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变更的,被拆迁人应当及时持原证件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证明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产变更手续,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十三、拆迁评估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于3日前在拆迁现场公布抽签的时间、地点。抽签工作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十四、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积极配合拆迁和工程建设等部门做好拆迁工作。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超过拆迁期限未搬迁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完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可责令限期搬迁。对在市政拆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妨碍和影响市政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五、本实施意见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004年市政重点建设项目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