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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4/05/20 【颁发文号】连建城〔2004〕276号 [CENTER]市政重点建设项目拆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市政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发[2004]47号)精神,为确保2004年市政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各项任务完成,加强资金的调度与管理,正确使用好每一笔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市建设局所发生市政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资金,由市建设局统一汇入市拆迁办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中心专户进行监督管理,并凭市建设局签字盖章后的协议(合同)支付费用。 二、凡市建设局所发生市政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委托有关拆迁公司签订合同后开展拆迁工作。所发生的拆迁费,由有关拆迁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列出清单、签订协议后,报市建设局城建处审核、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有关拆迁公司按生效后协议支付被拆迁人费用。 三、拆迁私有财产费用使用办法 1、拆迁费用发生在30万元以内,由市建设局城建处审核拆迁相关资料,签字盖章后,由拆迁公司按规定支付被拆迁人费用; 2、拆迁费用发生在30~100万元以内,由市建设局城建处审核拆迁相关资料,分管领导审定签字盖章后,由拆迁公司按规定支付被拆迁人费用; 3、拆迁费用发生在100万元以上,由市建设局城建处审核拆迁相关资料,分管领导审定,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签字盖章后,由拆迁公司按规定支付被拆迁人费用。 四、拆迁公有财产费用使用办法 1、拆迁费用发生在50万元以内,由市建设局城建处审核拆迁相关资料,签字盖章后,由拆迁公司按规定支付被拆迁人费用; 2、拆迁费用发生在50~500万元以内,由市建设局城建处审核拆迁相关资料,分管领导审定签字盖章后,由拆迁公司按规定支付被拆迁人费用; 3、拆迁费用发生在500万元以上,由市建设局城建处审核拆迁相关资料,分管领导审定,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签字盖章后,由拆迁公司按规定支付被拆迁人费用。 五、拆迁劳务费。市建设局与有关拆迁公司签订委托拆迁安置合同书,拆迁公司按有关规定收取劳务费。所发生的劳务费用由分管领导审定,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盖章后,市拆迁办资金管理中心凭合同书与签字盖章后的发票支付劳务费。 六、拆迁房屋评估机构,由市建设局委托有关拆迁公司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经市建设局城建处审核,分管领导审定后生效。 七、本办法自二○○四年五月二十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