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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日期】2006/04/14【颁布单位】 穗公积金中心[2006]13号 广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调整工作安排在2006年4月至6月进行。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范围 1. 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要参加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调整。 2.上一年度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但经济效益未见好转的单位及本缴存年度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单位,需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进行缴存额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自2006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由2004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5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本缴存年度的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20元的5倍。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以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2820元×5=14100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下列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如下: 1. 2005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以其2005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总额。2006年1月至6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职工次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计算单位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 2005年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总额。2006年1月至6月新调入的职工,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计算单位与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缴存比例 1.由市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存比例为7%,个人缴存比例为7%—20%。除市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各为5%,最高各为20%,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存比例。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即从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内不得变更。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四、有关事项 (一)2006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与2005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一致的单位,仍需按规定做好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不得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无须变更为由,拒绝办理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 (二)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照《关于修订<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5〕1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各自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四)各单位在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应如实填报《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申报表(表一)》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明细表(表二)》(以上表格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五)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申报表(表一)(略) 2.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明细表(表二) (略) (以上表格可到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