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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6/02/28【颁布单位】 穗房改住建[2006]7号 [CENTER]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等政策的通知 [CENTER]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CENTER]广州市住宅建设办公室 [CENTER]广 州 市 财 政 局 [CENTER]广 州 市 人 事 局 [CENTER]穗房改住建[2006]7号 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等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房改办、财政局、人事局,市府直属各单位房改办,驻穗各单位房改办: 现将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等政策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5]1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房改办住建办反映。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广州市住宅建设办公室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广 州 市 人 事 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CENTER]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等政策的通知 [CENTER]粤建房字[2005]150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房改办)、财政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货币分配政策,经省房改领导小组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军队转业干部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军队转业干部参加住房货币分配问题 (一)2000年1月1日以后从军队转业到地方的干部,符合当地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参加当地的住房货币分配时,原则上将部队已发的年限与地方应发的年限合并计算。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其在部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年限已满当地政府规定应发放年限的,地方不再发放住房补贴,未满发放年限的,经部队出具证明后,余下年限的住房补贴按现行的办法逐月发放。 (二)如转业干部已经以不低于当地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经部队规定程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了部队供应的经济适用房的,按当地住房政策规定为其发放住房补贴;如其购买的住房价格低于上述规定价格,不再向转业干部发放住房补贴。申请时除提供原来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和购房发票。 (三)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物价部门定期公布。 二、已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单身职工结婚后,无论配偶是否享受过房改等优惠政策,均可继续领取住房补贴。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事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