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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5/11/07【颁布单位】 穗国房字〔2005〕872号 各区国土房管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南沙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我市在广州市商业银行珠江支行开设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账号:800132139809118。请各区国土房管局接此通知后立即开设征地补偿款拨付专户,并于2005年11月15日前将开设征地补偿款拨付专户的有关情况报我局备案。从2005年10月1日起,广州市市辖十区范围内征(用)地单位在提交报批用地资料前,需预先将拟定的征地补偿款总额存入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现将《广州市征地补偿款预存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实施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我局,以便我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或省农业厅反映。 [CENTER]广州市征地补偿款预存操作程序 为了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我市在广州市商业银行珠江支行(以下简称“珠江支行”)开设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请各区国土房管局、各征(用)地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征地补偿款预存手续: 一、区国土房管局根据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核定征地补偿款总额(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 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签名(盖章)认可征地补偿款总额。 以下略,有需要向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负责人咨询索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