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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5/07/13【颁布单位】 穗国房字〔2005〕528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和《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核发的《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及红线图复印件。如没有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划拨国有土地批准文件的,则需要提供移交、接管、沿用、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土地建筑物等文件或其他权属证明资料; 2.事业法人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5.《土地登记申请书》; 6.用地单位名称变更情况说明及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3年6月21日(即广州市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之日)期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市规划局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复印件;1992年7月前由市房管局核发的《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1992年7月后广州市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红线图复印件;其他土地权属证明资料; 2~6同上。 (三)1993年6月21日之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复印件、1992年7月至2001年8月前广州市国土局或2001年8月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红线图复印件;其他土地权属证明资料; 2-6同上;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证明。 (注:①上述资料凡提交复印件的需出具原件核对;②1992年7月起,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与广州市国土局合并,称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广州市国土局;2001年8月起,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广州市国土局机构改革,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审查程序 (一)地籍调查。由市房地产测绘所将现用红线转绘在地形图上,注明测量的区、段、地号,标明土地的位置、界线、面积、权属、用途等基本情况,产权地籍处对用地红线的地籍情况进行审查。 (二)权属审核。申请人按规定备齐有关资料,通过我局窗口收件,送产权地籍处进行权属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审核。 2.对宗地自然状况的审核,包括对宗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级和价格的审核。 3.对土地权属状况的审核,主要是审核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包括直接的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和土地权属的参考文件,如政府部门批准使用土地文件和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调整交换时双方的协议或有关材料,地上物买卖、交换、继承等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移交、接管等行政文件)、土地权属性质、土地的使用时间、土地使用期限。 产权地籍处初审后,对申请宗地作登报、现场公示和拍照,在30日内没有其他权利人对土地权利提出异议的,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呈报分管副局长签发。 (三)注册登记。由产权地籍处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共有使用权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 (四)核发土地证书。产权地籍处将相关资料转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缮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该所负责将案卷归档。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