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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5/06/14【颁布单位】 广州市建委 近年来,我市对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住宅侨房,依照落实侨房政策规定,经审查批准发还给华侨业主。在落实侨房政策发还产权后,华侨业主要求收回房屋使用权,原租住在这些侨房的住户和凡1980年以前已居住在侨房的租住户,住房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广州市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按照省、市落实侨房政策有关规定,以优惠价格给侨房租住户购买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简称专用房),以解决其居住问题和侨房业主收回使用权。有关购买专用房事项如下: 一、专用房的地址 白云区新市汇侨新城(汇侨路)及广源路云苑新村(云苑三街及北街)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二、专用房出售价格 汇侨新城多层房屋均价为1980元/平方米,高层房屋均价为2600元/平方米;云苑新村多层房屋均价为1790元/平方米。 出售的房屋以建筑面积计算。 三、购房对象 (一)按原穗府[1991]50号文规定,使用权(或部分使用权)需退还业主的侨房租住户; (二)按照法院判决限期迁出侨房的租住户; (三)1980年1月1日前租住的侨房租住户; (四)发还在私改、代管期间发生扩、加、改建而增加的部分面积的侨房,居住在此类侨房、原属房管部门安排的租住户; (五)危险侨房修缮需要迁出的租住户;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六)发还被征拆回迁安置的侨房租住户; (七)发还的侨房过去被征拆,领残值补偿款的侨房业主或其继承人无房居住或居住有困难的(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以下); (八)回国创业无房居住的海外引进人才。 上述(二)、(三)、(五)项所称侨房,业主是在1980年1月1日前取得华侨、港澳同胞身份,租住户同时是在1980年1月1日前租住的。符合上述条件,但已享受过实物及货币分房或购买安居房等有其他安置途径的,不能购买专用房。 四、购房程序 由申请人向区侨办或区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购买广州市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资格审核表; 2、申请人夫妇双方身份证及户口本; 3、侨房证明材料(华侨业主身份确认、房屋产权资料、继承公证等); 4、落实侨房政策发还通知书、法院判决书、侨房业主要求收回房屋使用权的书面报告、危险房屋鉴定书、拆迁补偿协议; 5、侨房业主或其继承人申请购房申请报告; 6、出国学成人才申请购买专用房需提供市人事局的证明及侨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由区侨办或区国土房管局调查核实,加具同意购买的意见后,报送市侨房办审核; (三)市侨房办审查购房申请人有关资料,符合购房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到市侨房办办理购房手续; (四)购房者交齐房款及有关税费后,由市侨房办统一办理房产证。 购房申请人符合购房对象(二)、(三)、(八)之一的,可向区侨办提出申请,符合(一)、(四)、(五)、(六)、(七)之一的,可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 五、市侨房办、各区侨办、各区国土房管局的办公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一)市侨房办 办公地址:东山区德政北路雅荷塘37号地下 办公电话:83864341 83865264 (二)越秀区 1、区侨办 办公地址:越华路183号1011、1012室 办公电话:83268397 2、区国土房管局 办公地址:吉祥路28号3楼 办公电话:83178633 (三)荔湾区 1、区侨办 办公地址:逢源路127号6楼 办公电话:81377505 2、区国土房管局 办公地址:宝源路95号2楼 办公电话:81935497 (四)东山区 1、区侨办 办公地址:署前路8号2楼218室 办公电话:87679092 2、区国土房管局 办公地址:白云路筑溪西街10号2楼 办公电话:83882578 (五)海珠区 1、区侨办 办公地址:宝岗路1号 办公电话:84414185 2、区国土房管局 办公地址: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15楼 办公电话:34381637 (六)芳村区 1、区侨办 办公地址:花地大道中20号4楼 办公电话:81506735 2、区国土房管局 办公地址:花地大道中20号E座3楼 办公电话:81505822 (七)白云区 1、区侨办 办公地址:广源中路238号 办公电话:86383531 2、区国土房管局 办公地址:大金钟路21号(金景大厦)2楼 办公电话:36500260 (八)天河区 1、区侨办 办公地址:员村天府路1号4楼 办公电话:38622627 2、区国土房管局 办公地址:黄埔大道中300号15-20楼 办公电话:85556195 (九)黄埔区 1、区侨办 办公地址:大沙东路333号 办公电话:82378591 2、区国土房管局 办公地址:大沙东路下沙北1号5楼 办公电话:82277997 申请购买广州市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资格审核表 审批号: 一、申请人及配偶基本情况 申请人 申请人配偶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二、现(原)住侨房基本情况 房屋地址 房屋面积 常住人口 承租时间 承租人姓名 住址及电话 业主姓名 住址及电话 代理人姓名 住址及电话 三、申请人资格审核 1、申请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申请人没有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和购买解困房。 2、申请人配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申请人配偶没有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和购买解困房。 3、区侨办或房管局审核意见: 4、广州市侨房办经办人审核意见: 5、广州市侨房办领导审批意见: 填表说明: 1、申请人申请购房须如实填写并由所在单位核准(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核准)后送所属区侨办或房管局审核。 2、需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1)申请人夫妇双方身份证及户口本;(2)侨房证明材料(华侨业主身份确认、房屋产权资料、继承公证等);(3)落实侨房政策发还通知书、法院判决书、侨房业主要求收回房屋使用权的书面报告、危险房屋鉴定书、拆迁补偿协议;(4)侨房业主或其继承人申请购房申请报告;(5)出国学成人才申请购买专用房需提供市人事局的证明及侨务部门的审核意见。 3、对提供虚假情况的申请人,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本表一式三份,区侨办或房管局存一份,市侨房办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