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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政府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

2007-9-26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8|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1995/00/00 【颁布单位】 通政发148号   南通市市政府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出售公有住房工作,根据《南通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事实方案》,制定本办 ...

【实施日期】1995/00/00
【颁布单位】 通政发[1995]148号
 
[CENTER] 南通市市政府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出售公有住房工作,根据《南通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事实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售公有住房,是指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每户可按规定购房面积标准,购买一套(处)成本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含现住公有住房)。本办法所称按规定够房面积标准购买一套(处),是指按《江苏省出售公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超过标准在10平方米以内的(含10平方米)部分,不享受现住房折扣和工龄折扣;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已故老干部的配偶,可享受老干部购房面积控制标准.
第三条 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市物价部门按规定逐年测定,并报省批准后公布执行。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0元。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住房所处地段、机构、层次、朝设施及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第四条 出售公有住房,在成本价的基础上实行成新折扣。成新折扣年限按、住房折扣年限50年计算。满一年成新折扣为2%,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住房,按有关规定经评估后确定。
第五条 房屋的朝向以整幢房屋朝向为准,调整基本房价系数为朝南向不减成,朝东向减2%,朝北向减3%,朝西向减4%。
第六条 出售公有住房,可根据所售楼房的层次调整基本房价。
第七条 出售公有住房,按区位划定类别,调整基本房价: 
一类地区为:南至青年路,北至少濠北路、百花路、城港新村北侧,东至工农路,西至外环西路所围合的范围,基本房价为百分之百。  
二类地区为:在一类地区以外范围的新建住宅小区基本房价为百分之九十五。
三类地区为:唐闸镇、天生港镇、狼山镇和富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房价为百分之九十。
第八条 职工购买现住公有住房,可给予住房折扣。1995年折扣率为成本价的5%;自1996年起,每年递减一个百分点,至2000年全部取消。 第九条
职工购房,对其在建立公积金以前的工作年限给予工龄工资折扣,工龄计算可以家庭成员中一人工龄计算。
年工龄折扣率为成本价的1.2%。在职职工的工龄计算到1992年12月31日止。离退休职工的工龄折扣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工龄不足一年的,可按一年计算。工龄证明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出具。
第十条 购房职工应一次性付清房款;有困难的,经市房改办批准,可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
凡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给予一次性付款折扣,1995年一次性付款折扣率为19%。今后,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按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逐年确定。
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贷款利率确定。购房职工还可以向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政策性贷款。
第十一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按下列公式计算购房价:
(一) 实际售房价=[成本价×(1-年成新折扣率×使用年限)×(1±调节因素)-工龄折扣额-现住房折扣额]×建筑面积
(二) 工龄折扣额=成本价×工龄×1.2%
(三) 现住房折扣额=成本价×5%
(四) 实付房价款=实际售房价×(1-一次性付款折扣19%)
按上述公式计算,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实际售房价格在一次性付款折扣前低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最低价的,按150元计算。
第十二条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出售,由购房职工填写《南通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申请审批表》,经售房产权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房改机构审查同意,报市房改办审批后,凭交款凭证到市房产交易所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直管公有住房的出售,由住户向住房所在地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南通市市区公有住房申请审批表》,报市房管局审查同意,经房改办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房屋买卖手续。
售房单位在向市房改办报批《南通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申请审批表》时,应同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等级、房屋面积等有关评估资料及材料。
第十三 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在提取10%解困统筹基金和10%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后,剩余部分按财政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建设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上交财政,并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实行专户存储,定向使用,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房改。
第十四条 市统筹的住房解困基金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在市银行信贷部开设专户存储,市房改办统筹安排使用。住房解困基金用于经济适用房,解决城市住房困难户的住房。
第十五条 集中提取的公共部位维修基金,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名义专户存储,存款利率不低于银行存款利率,按户核算,专项用于售后住房公共部位的维修和养护。
第十六条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住房发展基金,用于单位建、购住房,使用时须向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报送使用计划,经核准后使用。
第十七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公房租金从交款后的次月停收,原产权单位应及时办理租金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室内维修由购房职工负责;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实行物业管理。售房5年内,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委托和受托双方签订的《房地产物业托管合同书》,凭受托方用款计划,预拨维修基金,最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标准进行结算;售房5年后,公有维修基金用完或不足时,可采取按产权比例分摊,拥有全部产权的住户,按该户房屋的建筑面积占该楼房总建筑面积占该楼房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公共维修费。
第十九条 公有住房出售时,应同时落实物业托管手续,签订统一印制的《房地产物业托管合同书》,明确托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双方应遵守协议所订条款,如有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房改办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对未签订托管合同或未缴纳维修基金的产权单位(人),须按实分摊共用部分和共用设备的维修费用。对拒不交付的,分别从单位住房基金或个人住房公积金中扣交。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分房或集资建房取得房屋使用权,其出资额已达到或超出本办法实际售房价的,可按本办法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超出部分不予退还;凡出资额不足本办法规定房价的,可按本办法规定补足购房款,办理购房手续。不愿补足购房款的,可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房屋产权份额。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为个人(住房困难户)购房的经济适用住房,如个人出资部分已达到根据当年公有住房成本价测算的平均最低售房价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给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1995年的平均最低售房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0元。今后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核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因房屋拆迁安置涉及个人集资的,按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执行,拆迁户在申请购买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出具个人出资的原始资料,报市房改办审批后,办理有关购房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办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1995年市区各种结构房屋成本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等级成本价类别等级成本价
钢混
结构 710砖


构1590
1.5560



构16502530
1.56202.5500
2590
2.55603470
3530
附件二:房屋楼层基本房价调整系数表
层数
层次二层楼
(%)三层楼
(%)四层楼
(%)五层楼
(%)六层楼
(%)七层楼
(%)
一层-2-2-2-2-2-2
二层+2+2+2000
三层0+2+2+4+5
四层-2+2+4+5
五层-2-2+2
六层-4-4
七层-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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