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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被拆迁非住宅房屋性质界定办法

2007-9-26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2|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1999/06/09 【颁布单位】 通政办发81号   南通市市区被拆迁非住宅房屋性质界定办法 第一条 办加强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 ...

【实施日期】1999/06/09
【颁布单位】 通政办发[1999]81号
 
南通市市区被拆迁非住宅房屋性质界定办法
第一条 办加强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省建委《江苏省城市被拆迁非住宅房屋性质界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非住宅房屋是指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前,在建设规划确定用地拆迁范围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转让的,具有完备合法手续并实际作为商业营业、工业生产、服务行业、仓储、办公或公益事业等用途的房屋。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被拆迁非住宅房屋性质界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要求进行非住宅房屋性质界定的,应向拆迁人和拆迁主管部门提供合法有效的书证依据。拆迁人应对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实。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必要时可进行检查、核实和监督。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界定为非住宅房屋:
(一) 可依法确认所有权的房屋其《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或《建设工和规划许可证》(含个人建房的《建筑执照》)、《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其他用地批准文书等法定权证载明建筑功能或使用性质为非住宅用途的;
(二) 在《城市规划法》施行前作非住宅使用,能提供相应书证依据,且房屋所有权人以经营收入或房屋出租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在经营或出租期间按非住宅房屋用途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
(三) 国有直管公房的承租人持有国有非住宅房使用证。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非住宅房屋性质界定:
(一) 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后,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含在城市道咱拓宽、新建后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
(三) 不能作为非住宅房屋性质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作为非住宅使用的违章房屋,不界定为非住宅房屋并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九条 对界定的被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补偿安置按《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各类被拆迁房屋评估、补偿标准和拆迁安置房屋价格标准等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子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界定有异议,达不成拆迁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裁决。被拆迁人是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调解或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被拆迁非住宅房屋性质界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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