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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中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资格认定的意见

2007-9-26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9|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2/10/01 【颁布单位】 通房基金 70号   关于印发《关于房地产中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资格认定的意见》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住 ...

【实施日期】2002/10/01
【颁布单位】 通房基金[2002] 70号
 
关于印发《关于房地产中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资格认定的意见》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避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促进和扩大我市个人住房消费需求,活跃房地产二级市场,经研究,制定《关于房地产中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资格认定的意见》,请予执行。
附件:
1、南通市房地产中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合作协议书
2、2002年取得房地产中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资格名单。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房地产中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资格认定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避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促进和扩大我市个人住房消费需求,活跃房地产二级市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现就房地产中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资格认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业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注册资金不得低于60万元人民币。
2、具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3、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年检报告。
4、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具有良好的服务质量和信誉。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每一购房人的贷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受托银行存入不低于贷款担保金额的保证金存款。
保证责任范围为借款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
保证期限从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借款人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证明文件交受托银行收妥之日起。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生破产、清算、解散、合并、变更等重大变动时,必须提前30天通知受托银行和南通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保证责任的转移必须得到中心同意,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得到重新落实前,仍须履行保证责任。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前,必须与中心及委托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四、中心每年根据房地产中介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条件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状况,确定若干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
五、本意见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自2002年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南通市房地产中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合作协议书
协议方:────────────────(中介,以下简称甲方)
────────────────(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南通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丙方)
为支持职工贷款购房,促进住房消费,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房地产中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合作原则
甲、乙、丙三方承诺坚持依法经营、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
贷款额度、期限和比例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执行现行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每一单笔贷款不得超过所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70%,最长贷款期限20年。
甲方承诺
甲方为确保与乙方、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承诺如下:
一、及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年检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二、甲方配合做好发放贷款申请表、收集贷款资料、审核借款人资格等工作。
三、甲方在乙方开立保证金专户。
四、甲方同意在乙方承诺贷款额度内,对每一购房人的贷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在乙方存入不低于贷款担保金额的保证金存款。
保证责任范围为借款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费用等),并随着借款逐期还款而相应递减。
保证期限从乙方或丙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为购房人办妥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将《房屋他项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或丙方收妥之日止。
五、甲方同意在其保证期内,如因借款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丙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或由乙方直接从甲方保证金帐户中划款还本付息。
六、甲方发生破产、清算、解散、合并、变更等重大变故时,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或丙方,如甲方保证责任的转移必须得到丙方的同意,但在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得到重新落实前,甲方仍须履行保证责任。
乙方承诺
乙方为确保与甲方、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承诺如下:
一、对甲方推荐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保证在收妥购房人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丙方审批,并在收到丙方审批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告知甲方。
贷款发放前,及时办理甲方保证金存款入帐、冻结手续,待购房人的房屋产权抵押证明收档后及时解冻。
二、乙方在购房人签订的《南通市职工个人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合同》生效之后,按照该合同约定划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及时将购房人款项划给甲方。
三、在甲方保证期间内,如借款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可按丙方书面通知要求或直接在甲方的“保证金专户”中划款还本付息。
丙方承诺
丙方为确保与甲方、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承诺如下:
一、对甲方推荐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保证在收妥乙方报送的购房人全部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并告知乙方。
二、甲方按第三条第五款履行保证责任后,丙方有义务支持、协助甲方向借款人追索甲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若甲方代借款人偿还全部欠款,丙方保证将贷款的抵押权益转让给甲方,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守商业秘密
三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在合同履行时和履行结束后,负有保密义务。对任何一方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另外一方或两方损失的,泄密一方负有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同意严格遵守上述条款,违约方无条件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全部经济责任。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如无书面协议,各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或提前解除协议。
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作期限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作期满后,各方依照约定对借款人承担的有关连带责任保证等义务的条款不受合作期限限制,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2002年取得房地产中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资格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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