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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4/09/15【颁布单位】 穗价[2004]198号【失效日期】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04—2005年度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现将《2004—2005年度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4—2005年度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四年九月十五日law110 附件 2004-2005年度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级别 基准价(元/米2·月) 上下浮动幅 度 浮动范围(元/米2·月)有电梯 无电梯 有电梯 无电梯 一级 1.70 0.85 15% [1.45,1.96] [0.72,0.98] 二级 1.25 0.62 15% [1.06,1.44] [0.53,0.71] 三级 0.91 0.45 15% [0.77,1.05] [0.38,0.52] 注: 1.普通住宅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 2.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按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3.以首层为电梯起始点的住宅,首层住户物业服务收费可适当降低,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