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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3/03/01 【颁布单位】 通房委[20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南通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CENTER]南通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良好态势,有效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积极促进居民住房消费,实现小康居住水平。同时,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调整意见。 贷款对象及条件 贷款对象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均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条件 1、具有南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县(市)]常住户口; 2、及时、连续、足额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开设的专户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3、具有购房合同、协议、首付款凭证,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产权证从发放之日起必须在1年以内; 4、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需获得当地有权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5、已支付不少于购买住房总价20%、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30%的自筹资金作为首付款; 6、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同意用贷款人认可的房产作抵押或有价证券作质押; 8、期房按揭贷款的,必须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担保的证明; 9、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贷款所提供的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2、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资信证明及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 3、购买住房的,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书或产权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及有关合法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 4、需要评估的须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5、首付款的有效凭证; 6、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贷款期限、额度、利率 (一)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用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购买现住公有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男最长不超过65周岁,女最长不超过60周岁。 贷款额度 1、住房公积金缴存100元/月(含100元/月)以下的,职工最高可贷款额度3.5万元; 2、住房公积金缴存100—200元/月(含200元/月)以及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且执行通政发[2002]84号文件精神的,职工最高可贷款额度7万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200—300元/月(含300元/月)的,职工最高可贷款额度10万元; 4、住房公积金缴存300元/月以上的,职工最高可贷款额度12万元。 5、每户可贷款额度:购买商品房的,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购买二手房的,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借款人如果以国库券、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押,贷款额度加贷款利息不得超过有价证券价值。 6、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调整可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按市场运作规律适时进行调整。 7、为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的流转,盘活存量房产,活跃房地产市场,对于缴存能力和还款能力强的职工,在前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且又购买住房的条件下,可按新的贷款额度标准再次贷款。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遇法定利率调整,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贷款程序 1、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填写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托银行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及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还款协议等,并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3、对购买住房的,由受托银行原则上将贷款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帐户内;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由受托银行按工程进度将贷款支付给借款人。 贷款的偿还 1、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借款人应当每月到受托银行偿还一次贷款本息。 等额本息还款的计算公式: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 (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1 2、对提前归还贷款的,受托银行将按实际期限及原合同期限档次利率(含政策调整同档次利率)计收利息。 3、借款人未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4、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一年一次。 5、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与偿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贷款的抵押、质押和保证 (一)借款人可用所购住房、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二)借款人以房产抵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借款人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以所购住房抵押的,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抵押登记;以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房产抵押的,应当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抵押登记。 2、借款人以共有房产作抵押的,必须征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并办理公证。 3、借款人以第三人房产抵押的,必须征得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并办理公证。 4、借款人以所购住房、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价值必须高于贷款本息额。 5、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养护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6、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和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后,由借款人会同受托银行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三)借款人以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价值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受托银行保管,在保管期内如发生遗失等,受托银行负全额赔偿责任。在质押期间,有价证券到期时,经质押人同意可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或受托银行兑现后转存并继续质押。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物的,可以不办理保险。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四)借款人以期房作抵押的,销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无条件作为借款人的贷款保证人,并承担以下不可撤销的保证责任: 1、保证额为借款人名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它相关费用总和; 2、保证期限自贷款发生之日起到借款人按规定将抵押物的法定凭证交受托银行执管为止; 3、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发出的《履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责任通知书》1个月内代借款人偿还欠款; 4、保证人如未能履行担保责任,受托银行有权从其存款帐户上扣收借款人所欠款项; 5、保证人代为清偿欠款造成的债权债务,由保证人与借款人清算。 (五)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同受托银行等相关部门依法处分抵押房产或质押证券: 1、贷款合同期内,借款人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依约偿还本息,以及保证人不能履行保证责任的; 2、借款人死亡,其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或无继承人、无受赠人的; (六)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主要方式为委托拍卖。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所获款项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费用; 2、扣除与抵押物和质押物有关的税款; 3、清偿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4、余款退还借款人或继承人、受赠人; 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所获得款项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受托银行应向借款人、保证人或其继承人、受赠人追索。 六、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从2003年3日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