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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3/05/01 【颁布单位】通房公积金[2003]40号 关于印发《关于对抗击“非典”一线医护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大力支持我市医护人员抗击“非典”工作,经研究决定,制定了《关于对抗击“非典”一线医护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意见》,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九日 [CENTER]关于对抗击“非典”一线医护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大力支持我市医护人员抗击“非典”,使他们安心工作,全力以赴战斗在“抗非”一线,经研究决定,对抗击“非典”一线医护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具体意见如下: 一、及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一年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已办理房屋产权证,在“非典”防治期间未能在产权证领取一年内及时办理贷款的,可根据“非典”防治工作的时间来顺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限制,但贷款总额不能超过购买商品房价值的80%和购买二手房价值的70%。 四、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非典”防治期间未能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欠还部分免收罚息。 五、本意见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适用抗击“非典”一线医护人员及其配偶,但必须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身份证明方可申请办理。 六、本意见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