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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4/03/09 【颁布单位】 通房发〔2004〕38号 市区各开发、建设、拆迁实施单位,各有关拆迁评估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通政发[2003]1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南通市区(不含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市场评估基准价和最低货币补偿总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南通市区城市旧区居民被拆迁房屋区位及区位市场评估基准价作如下调整: (一) 一类区位(A类)中,A1、A2、A3、A4、A5区位划分不变,其区位内的被拆迁房屋区位市场评估基准价分别调整为:2400元/㎡、1900元/㎡、1750元/㎡、1708元/㎡、1600元/㎡。 (二) 二类区位(B类)中,原B1的南片区调整为B1,北片区调整为B2,原B2的东片区调整为B3,西片区调整为B4,原B3调整为B5;调整后的B1、B2、B3、B4、B5区位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区位市场评估基准价分别调整为1580元/㎡、1550元/㎡、1500元/㎡、1450元/㎡;1250元/㎡。 (三) 三类区位(C类)中,原C1的南片区调整为C1,北片区调整为C2,原C1南片区中的狼山镇旧区和原C2调整为C3,原C3调整为C4;调整后的C1、C2、C3、C4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区位市场评估基准价调整为1200元/㎡、1050元/㎡、950元/㎡、850元/㎡。 (四) 其它地区(D类)中,观音山镇地区保留为D1,天生港镇地区调整为D2,此外的地区调整为D3;调整后的D1、D2、D3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区位市场评估基准价分别调整为720元/㎡、580元/㎡、520元/㎡。 调整后的区位及区位市场评估基准价详见附表1。 二、对南通市区农改居与征地拆迁户被拆迁房屋区位及区位市场评估基准价作如下调整: (一) 区位(A类)中,A1、A2、A3、A4、A5区位划分不变,其区位内的被拆迁房屋区位市场评估基准价分别调整为:1650元/㎡、1600元/㎡、1500元/㎡、1350元/㎡。 (二) 二类区位(B类)中,原B1的南片区调整为B1,北片区调整为B2,原B2的东片区调整为B3,西片区调整为B4,原B3调整为B5;调整后的B1、B2、B3、B4、B5区位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区位市场评估基准价分别调整为1320元/㎡、1280元/㎡、1250元/㎡、1220元/㎡;1200元/㎡。 (三) 三类区位(C类)中,原C1的南片区调整为C1,北片区调整为C2,原C1南片区中的狼山镇旧区和原C2调整为C3,原C3调整为C4;调整后的C1、C2、C3、C4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区位市场评估基准价调整为1050元/㎡、1000元/㎡、950元/㎡、800元/㎡。 (四) 其它地区(D类)中,D1不作作调整,天生港镇地区调整为D2,此外的地区调整为D3;调整后的D1、D2、D3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区位市场评估基准价分别调整为708元/㎡、530元/㎡、520元/㎡。 调整后的区位及区位市场评估基准价详见附表2。 三、对南通市区非住宅房屋拆迁区位市场评估基准价作如下调整: 非住宅房屋的路线(段)区类划分不变,区位市场评估基准价的调整为: (一) 商业铺面房屋中,一类甲级调整为6000元/㎡,乙级调整为4500元/㎡;二类甲级调整为4000元/㎡,乙级调整为3200元/㎡;三类调整为2200元/㎡。 (二) 生产、仓储、办公用房等,一类甲级调整为2500㎡,乙级调整为2000元/㎡;二类甲级调整为1708元/㎡,乙级调整为1500元/㎡;三类调整为1200元/㎡。 调整后的区位及区位市场评估基准价详见附表3。 非住宅房屋拆迁区位市场评估基准价只适用于拆迁项目,不包括土地收储项目和城市国有土地上退二进三的项目。 四、将《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通政发[2003]1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最低货币补偿总额由5万元调整为6万元。 五、原规定的南通市市区城市旧区居民和南通市市区农改居与征地拆迁户的被拆迁房屋区位补偿基价、南通市区非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指导价统一按调整后的“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市场评估基准价执行。《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中未作调整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2004年1月1日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2004年1月1日前已颁布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四年三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