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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在市区开发区内建设企业务工人员配套生活用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9-26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7|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5/09/12 【颁布单位】 通政办发〔2005〕97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在市区开发区内建设企业务工人员配 ...

[CENTER]【实施日期】2005/09/12
【颁布单位】 通政办发〔2005〕97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在市区开发区内建设企业务工人员配套生活用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在市区开发区内 建设企业务工人员配套生活用房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 市国土局 市规划局 市房管局 二○○五年九月)
近年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崇川、港闸经济开发区在市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已经成为全市对外开放的主窗口、利用外资的集聚地和市区工业经济增长的动力源。在开发区快速发展的同时,进区企业职工配套生活用房不足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为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生活问题,切实改善开发区投资环境,促进开发区良性发展,现就在市区开发区内建设企业务工人员配套生活用房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崇川、港闸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建设企业务工人员配套生活区,项目性质是为开发区工业生产项目配套的集中式务工人员集体宿舍区。
二、项目选址原则
(一)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开发区工业区内或邻近工业区的用地内选址,并相对集中,总量要加以控制;
(二)周边上下水、电、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基本到位,或有条件实施到位;
(三)有一定的扩展余地。
三、项目建设规模由各开发区提出申请,市发改委牵头,与市国土、规划等部门会商后,报市政府确定。
四、项目投资主体为各开发区总公司,也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具体形式由各开发区根据实际确定。项目建成后,可以由投资方进行统一管理,也可聘请专业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投资方可收取租金用于公共部位的维修、日常管理费用及投资收益。租金及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五、如项目投资主体为开发区总公司,则采取划拨或租赁方式供地;如项目投资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确定,则采取带方案挂牌出让方式供地。房屋权属由投资主体所有,只租不售,不得抵押,防止变相出售。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六、企业务工人员配套生活区的规划设计须参照《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的相关条款执行,同时必须符合《南通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集中式企业务工人员集体宿舍区应按建设规模相应设置必要的公共配套设施,并进行合理布局。建筑设计在符合集体宿舍建筑相关技术专业规范的基础上,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建筑层次为多层或高层;(2)与成套住宅有区别,可以设卫生间,但一般不能设置厨房,单室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具体按实际需要,设六人间、四人间、2人间等;(3)应设置公共集中车库,不设分户车库;(4)建筑层高不应小于3.2米。(5)经市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可建少量成套(小户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专家居住楼,只租不售,并对建筑套数严格限制,对入住人员性质进行严格把关。
七、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崇川、港闸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建设企业务工人员配套生活区,是改善招商环境,促进开发区良性循环发展的举措,也是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生活问题的“安心工程”。各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快速、高效地推进建设;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在方案审批、手续办理上给予大力支持配合,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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