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日期】2004/09/09【颁布单位】穗价〔2004〕178号 [CENTER]关于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审批。 市和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市和各区、县级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统筹建设的,或经批准立项建设的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驻穗部队,各区、县级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统一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批。 四、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经济适用住房作价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经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冷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规定减半计收。有关设计、监理、安装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应按收费标准的低限予以减收。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六、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申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市物价局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书面申请。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并向市物价局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按照经审批后的价格执行。 市物价局在接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的定价申请后,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审批销售(预售)价格。对申请手续、材料齐全的,市物价局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批复,并向社会公布。收案后,在审核过程中对审核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可顺延10个工作日或可作退案处理。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申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提供的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正式文件; (二)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情况填报表; (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项目填报表;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批文及投资、用地、规划、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五)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规划图纸; (六)征地拆迁补偿费证明材料; (七)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及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预(决)算原始证明材料; (八)建筑安装工程费,即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设备安装工程费预(决)算的证明材料; (九)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和同期贷款利息证明; (十)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有关税收证明; (十一)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成本的审核报告; (十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基准价的浮动上限。基准价和上浮幅度由市物价局在审批具体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 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政策以及其他乱收费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情况填报表 2.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项目填报表 二○○四年九月九日 联系电话:86196819 主题词:经济适用住房Δ 价格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市住建办。 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4年9月13日印发 附件1 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情况填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 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情况 名称 地址 占地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 绿化面积 道路面积 总建筑面积 住宅建筑面积 自留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商铺建筑面积 会所建筑面积 停车场建筑面积 学校建筑面积 其他公建配套建筑面积 多层住宅 栋 ㎡(建筑面积) 户 高层住宅 栋 ㎡(建筑面积) 户 备注 附件2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项目填报表 价格构成项目 金额 比例(%) 备注 (一)开发成本 1 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元) 2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元) 3 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元) 4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元) 5 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元) 6 管理费(元) 7 贷款利息(元) 8 行政事业性收费(元) (二)税金(元) (三)利润(元) 总计(元) 综合单价(元/平方米) 多层住房单价(元/平方米) 高层住房单价(元/平方米) 注:以上开发成本1-8各项请提供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