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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4/07/16【颁布单位】穗国房字〔2004〕510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已前置审批的经营性土地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于今年5月14日转发了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下发的《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精神,今年8月31日是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最后期限。为此,现就办理已前置审批经营性土地出让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前置审批但尚未办理出让手续的所有经营性用地,凡符合出让条件(属原国有建设用地或已办理征地结案手续的用地)并要求办理协议出让的,必须在2004年8月15日前持有效的规划批复向我局提出申请(无有效的规划批复的须在2004年7月31日前收件),并在2004年8月31日前与我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2004年8月31日前仍未能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地块(含按《广州市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限期办结的时限超过8月31日的地块),按规定必须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开出让。若竞得人不是原用地方,原用地方经核定的前期投入,可在成交价款扣除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中按规定安排返还。具体操作另行公布。 三、珠江新城、琶洲、金沙洲等成片开发区域内的村留地,若不能在2004年8月3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由村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将来土地转让或与他方合作的,必须公开进行,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转让所得按标准征收土地出让金后,余额全部归村集体所有。具体操作另行公布。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