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日期】2003/12/19【颁布单位】穗房改办〔2003〕17号 [CENTER]关于解决出售公有住房遗留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直各单位房改办,驻穗各单位房改办: 1999年底,为让更多职工能够购买公有住房,我办对未能及时办理公有住房产权确认的单位在办理确权备案后,给予先行办理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目前有少数单位无法为购买这类公有住房的职工办理确权过户。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房改确权备案中的遗留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出售的备案公有住房(含换购、补购的住房)有以下3种情况的,可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及我办审核,按程序办理按原价退出已购公有住房房款的手续。 (一)职工已购买的公有住房属违章建筑,有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违章处理意见,且不能办理产权的; (二)职工已购买的公有住房“烂尾”,不能办理确权过户的; (三)因其他原因,房改购房后不能办理确权过户的。 二、职工退出已购公有住房(含换购房)后,可以申请参加所在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 三、职工退出已购公有住房(含换购房)后,继续租住公有住房的,若未婚职工或夫妻双方参加了住房货币分配,租住的公有住房必须以市场租金承租;若夫妻只有一方参加了住房货币分配,租住的公有住房在承租人住房分配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一半面积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另一半面积和超过住房分配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收取市场租金。收取租金时,按使用面积计算。 四、职工退出补购的公有住房后,继续租住公有住房的,其居住的公房(含已房改的住房)总面积在承租人住房分配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超过住房分配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成本租金标准计算。收取租金时,按使用面积计算。 五、单位为职工办理退出已购公有住房(含换购、补购的住房)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个人申请; (二)原产权单位报告 (三)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四)原出售公有住房(含换购、补购的住房)缴款明细表; (五)重新填写的退出已购公有住房(含换购、补购的住房)明细表(红字表); (六)其他相关资料。 六、产权单位要加强对职工退出的公有住房的管理。 七、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