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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1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8| 评论: 0 |来自: 网络
【实施日期】2006/10/27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2006年10月26日《辽沈晚报》C12版刊登的 “大户型转让暂不收土地增值税”的报道失实,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从未有任何人接待过该记者,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6]290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等有关规定执行。在转让旧房产,办理房产和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