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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6/01/01【颁发文号】沈地税发[2006]154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2006〕16号),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核准,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06〕17号),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分为4类8个等级,即城市、县级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4类,其中城市分为5个等级,其他各类分别为1个等级,最高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元,最低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元。具体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见《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 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2006年4季度应纳税款依新标准计算,按规定申报缴纳,1-3季度应补缴税款要单独申报缴纳,可于第4季度征期内一次申报补缴,为缓解企业资金紧张所带来的压力,也可于4季度按月申报补缴。对纳税人应补缴的调增税款,凡在年底之前补缴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四、《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表》样式不变,增加了《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表填写补充须知》,纳税人应于第4季度征期内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外网(网址:www.sydsj.com)“表格文书下载”栏目下载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 附件: 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略) 二ΟΟ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