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日期】2005/10/11【颁布单位】 沈房发[2005]5号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维护社会稳定,解决我市困难群体冬季采暖的实际困难保证其温暖过冬。现制定我市2005-2006年度采暖期供热保障金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市内具有常住户口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临时救助证》的居民采暖用户(以下简称低保户、救助户); (二)破产无接收单位的原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及已预留主退休费用的,不在补贴范围之列; (三)经市政府有关部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的市属及转属的国有或国有控投企业的职工(以下简称困难企业职工)。已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原困难企业职工,不在补贴范围之例; (四)沈阳市2004年底以前因企业转制或并轨,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经市军转办确认为未就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和劳模)。 上述补贴对象本人必须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 二、补贴核定办法 (一)暖费补贴的面积核定 1、低保户、救助户、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和困难企业的一般职工,以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为采暖费补贴的控制面积标准。低于60建筑平方米的,按其住房的实标建筑面积给予补贴,超出60建筑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贴。 2、破产、困难企业中的军转干部、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货币化住房适用办法和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沈房改1999[8]号)中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给予补贴。低于控制面积标准的,按其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贴。无规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最高按70建筑平方米计算。 (二)破产、困难企业的条件及认定 (1)条件。原则上在上个采暖期认定不具备交纳采费能力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已转属到各区但尚未转制的原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范围内。 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截止到2005年6月,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查应付工资帐);确因企业困难有拖欠职工社会保险(三险)现象(管理费用帐);企业招待费支出占现金流入不超过3%(查现金账、银行存款帐、管理费用帐)。 破产企业认定条件:一是已经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以法院判决公告为准)。并有法院判决书(公告);破产后无接收单位及破产清算书中对离退休人员无安置方案。二是计划破产的企业,即破产企业是国家国资委下达的破产计划中包括的沈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于计划破产、并已破产的企业及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有法院破产裁定书的)的计划破产企业,可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的企业。对于没进入破产程序的计划破产企业,按困难企业审核条件进行审核。 (2)认定。破产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经市供热交费能力认定小组共同审核认定;困难企业名单分别由市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供热交费能力认定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 三、补贴比例 (一)低保户、救助户的补贴比例: (1)2005年12月31日前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低保户家庭,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按100%补贴; (2)救助户(指民政部门按户限期定额救助的困难户)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采暖费按56.8%补贴; (二)破产、困难企业职工的补贴比例: (1)破产、困难企业中的军转干部、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无规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最高按70建筑平方米给予全额补贴。 (2)困难企业一般职工按其住房就补贴面积标准内采暖费39.5%给予补贴,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其住房应补贴面积标准内采暖费的34.5%给予补贴,职工个人承担26%; (3)破产企业退休职工按其住房应补贴面积标准内采暖费的39.5%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个人承担。 (三)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的补贴比例: 按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实际面积给予全额补贴。无规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最高按70建筑平方米给予全额补贴。 四、补贴限定 (一)补贴对象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仅就其本人居住的一处住房的采暖费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实际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采暖费由个人支付; (三)房屋实际居住人与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不一致的,不予补贴; (四)因房屋回迁需交纳采暖费的补贴对象,其采暖费按办理房屋进住手续后计划内供暖的月份,按控制面积标准及比例补贴。 (五)低保户、救助户补贴对象,因动迁或其它原因出现发放低保证救助证的机构所在区与本人实际居住区不符不予补贴。 (六)对于利用燃油、燃气等其他集中供暖形式的补贴对象,如果采暖费价格低于沈价发[2005]128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准,按实际采暖费价格结算;如果高于上述标准,按沈价发[2005]128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准结算。 (七)本补贴办法适用于2005-2006年度采暖期,逾期不办理补贴手续的,将视为自动弃权,不再补办。 附件:沈阳市2005-2006年度采暖期供热保障金补贴操作办法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总工会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事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经济委员会 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员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