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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住宅区物业经理执业信用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9-1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4|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5/09/01【颁布单位】 沈房142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房产局、建设局,全市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进程,现将《沈阳市住宅区物业经理执业信用考核暂行办法》印发 ...

【实施日期】2005/09/01【颁布单位】 沈房[2005]142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房产局、建设局,全市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进程,现将《沈阳市住宅区物业经理执业信用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抓紧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CENTER]沈阳市住宅区物业经理执业信用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行为,加强对物业管理住宅区经理(负责人)的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区物业经理,是指在我市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住宅区物业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住宅区物业经理必须具备《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沈阳市住宅区物业经理岗位证书》。
第四条 住宅区物业经理的主要职责: (一) 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落实人员做好住宅区内楼宇管理、日常维修、清扫保洁、绿化养护、门卫保安、卫生消毒、车辆管理、依法制止违规装修和违章搭建等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二) 根据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制定住宅区管理服务的详细计划和方案,保障物业使用的方便、安全,保持物业及其设施完好、环境优美、公共秩序良好;
(三) 明确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行为,及时处理管理服务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 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五) 发现违法行为或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六) 对业主之间、使用人之间及业主与使用人之间在物业使用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 住宅区物业经理应当接受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已从事物业服务的住宅区物业经理须分别参加国家建设部和市人事局、房产局举办的岗位培训班,并将《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委派(任命)书等相关资料送住宅区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欲从事物业服务的住宅区物业经理,应通过培训取得《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沈阳市住宅区物业经理岗位证书》,并将相关资料送住宅区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后方可受聘上岗。
第六条 住宅区物业经理执业信用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由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听取业主、使用人和街道社区意见的基础上,对住宅区物业经理进行考核打分;定期考核每半年一次,由区、县(市)房产品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社区进行集中考核。考核中发现住宅区物业经理有违规违诺行为的,依据《沈阳市物业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记分试行标准》(详见附件)予以记分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分情况要在沈阳房产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住宅区物业经理在任职期间被记分、且累计记分未超过规定分值的,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年终时应取消其已有的记分记录。
第八条 住宅区物业经理被一次性记录18分或一年内累计记分满18分的,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所在物业管理企业限期整改,并免去该住宅区物业经理职务。 住宅区物业经理被免去职务的,三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管理区域内担任住宅区物业经理;三年后应当重新参加住宅区物业经理培训,合格后方能受聘担任住宅区物业经理。
第九条 物业经理执业信用实行档案管理,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经理执业信用档案,并将物业经理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服务实绩在执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物业经理执业信用档案作为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沈阳市住宅物业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记分试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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