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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个人转让住房有关地方税收政策

2007-9-1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4|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5/07/01【颁布单位】 沈阳市地税局 沈阳市个人转让住房有关地方税收政策   今年5月份以来,国家和省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 0 ...

【实施日期】2005/07/01【颁布单位】 沈阳市地税局
[CENTER]沈阳市个人转让住房有关地方税收政策
  今年5月份以来,国家和省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 0 0 5]2 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 0 0 5]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 0 0 5]6 5号)和《辽宁省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征管若干规定(辽地税发[2 0 0 5]76号)》,对房地产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现行政策具体如下:
  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环节的税收政策
  沈阳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划分
  (一)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
  (二)个人转让普通住房的营业税税收政策
  2 0 0 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经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营业税税收政策
  1.2 0 0 5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2.2 0 0 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四)2 0 0 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应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税率执行。
  (六)个人转让住房的印花税税收政策
  1.办理旧房产产权过户的同时,交易双方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2.个人购买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同时,购买方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
  3.办理房产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同时,按件贴花5元。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二、关于个人住房权属变更的管理程序
  (一)转让方持产权证及复印件,转让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到各级地方税务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的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并开具《转让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如合同签订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征收税款。
  (二)住房转让双方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契税完税(或减免)凭证和《转让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对于未出具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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