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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补充规定(失效)

2007-9-1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4|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3/08/18【颁布单位】沈房发11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房产局处,各区、县(市)民政局: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市 ...

【实施日期】2003/08/18【颁布单位】沈房发[2003]11号

[CENTER]关于印发《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房产局处,各区、县(市)民政局: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根据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实际,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现对《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沈房发[2003]3号)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将《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第二条中的“边缘户”改为“低收入户”。
二、在《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第二条增加一项,即第二条的第(五)项:家庭人均月收在300元(含300元)以下的低收户。
三、家庭人均月收在300元(含300元)以下的低收入户的具体认定办法如下:
(一)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收证明;
(二)无就业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的,进行行业评估,按行业评估标准执行。
(三)非上述情况的,由社区配合街道办事处社保科入户调查,核准认定。
四、在《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第三条增加一款,即:其中,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6元(含206元)至300元(含300元)之间的低收入户,其居住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无房产产籍房屋的补助标准为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80%。
五、本通知自2003年8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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