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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3/06/10【颁布单位】 沈房发[2003]8号 各区房产局,各县(市)建设局(建委),各区、县(市)财政局: 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改[1999]43号)精神,为维护广大购房职工的切身利益,现就处理出售公有住房遗留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标准价向成本价接轨问题 产权单位已按标准价向职工出售住房,现与成本价接轨,接轨面积的售房款已存入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原标准价售房款部分已用于本单位住房建设的,由产权单位提出售房款使用情况说明报告,出具当年资金使用凭证。单位要按售房款总额的20%存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足部分列出还款计划。经审核,可接续办理房改售房审核手续。 二、关于产权单位挪用售房款问题 产权单位已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住房,售房款没有专户存储,自行使用,现因企业效益不好,暂无能力补齐售房款总额的,企业按售房款总额的20%先补交住房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售房款差额部分,由单位列出还款计划,可接续办理房改售房审批手续。 因企业长期严重亏损,对20%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也无能力一次性交纳的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可采取分期补交的办法,单位首次交纳的维修基金要在应交维修基金总额的30%以上,存入市指定银行的单位维修基金帐户;其余部分列出分期补交计划,在3—5年内补齐,可接续办理房改售房审批手续。 实施转制、破产的企业,在产权属性发生变更前,要一次性结清欠交的维修基金。实施主辅分离的单位要与接收房产单位签订补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协议书,可接续办理房改售房审批手续。 三、关于集资建房与房改接轨问题 对2000年底以前已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实施集资建房(含安居工程、安居乐教、安居乐警工程),但没有按房改规定存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单位,根据沈阳市《关于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修缮基金的实施意见》(沈房改发[1997]8号)规定,单位按售房款(每平方米260元计算)的20%补交房屋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后,可接续办理房改审批手续。 对20%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集资建房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也可采取分期补交的办法,单位首次交纳的维修基金要在应交维修基金总额的30%以上,存入市指定银行的单位维修基金帐户,其余部分列出分期补交计划,在3—5年内补齐,可接续办理房改审批手续。 对2001年1月1日后审批集资建房的单位,根据沈阳市《贯彻〈住宅公共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房发[2002]7号)规定,职工个人按建房成本价的2.5%交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可接续办理房改审批手续。 四、关于售房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产权单位未按市房改文件规定政策和程序执行,出售住房自行增加折扣政策而未办理审核手续的,在按市房改文件规定的统一政策进行规范后,单位提供有关的资金凭证和书面说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可接续办理房改售房审批手续。 产权单位在组织向职工出售住房过程中,因实施操作等客观原因而延误批准书有效期限,职工售房款已按规定时限存入指定银行售房款专户的,单位需提供超期办理原由的书面说明材料,经认定后,可接续办理房改售房审批手续。 沈 阳 市 房 改 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