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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市场管理的通知

2007-9-1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4|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3/04/03【颁布单位】沈政发4号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 ...

【实施日期】2003/04/03【颁布单位】沈政发[2003]4号

[CENTER]关于对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对房地产一切等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市场供应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供应,禁止协议供地。
各区(含开发区)范围内的上述用地均应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统一供应,4个县(市)范围内的上述用地可通过自行建立的土地交易市场统一供应,也可在市土地交易市场交易。各地区在市土地交易市场供地,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各项交易服务费用。
二、市、县(市)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制定和公布房地产一切等经营性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市下达的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指标为指令性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三、严格控制城市规划核心区以外地区及各工业园区的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严禁各区、各部门擅自批准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凡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建设用地,均须经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报市土地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供地。
四、市和各地区应分别成立由规划和国土资源、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土地价格审定委员会,根据地价评估结果,对本级供地权限范围内的供地项目市场交易底价进行确定。地价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主体并按规定备案。
五、通过市场供应的土地成交后,由各级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办理用地手续,收缴土地出让金。具体操作程序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切实加强管理。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供地的,由监察部门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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