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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3/03/14【颁布单位】沈房发[2003]11号 [CENTER]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沈阳市房产局负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办理存款业务并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商业银行,受沈阳市房产局委托,经办沈阳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入、支取工作。 第四条 拆迁申请人应填报沈阳市房产局统一印制的《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表》。并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合格后,下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缴款通知单》。 第五条 拆迁申请人持下列手续到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存款: (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缴款通知单》; (二)拆迁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拆迁申请人的代码正本及复印件; (四)拆迁申请人预留印鉴; (五)拆迁申请人地址、电话,联系人姓名、电话。 第六条 拆迁申请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帐后,经办商业银行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缴款通知单》回执上盖章,由拆迁申请人交回沈阳市房产局。 第七条 拆迁人(被委托拆迁人)应及时把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经办商业银行,经办商业银行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为被拆迁人开办该商业银行的“借记卡和储蓄存折”,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 被拆迁人为公民的,需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取款通知书》,到经办商业银行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借记卡和储蓄存折”领取手续。 被拆迁人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到银行领取补偿资金,除持上述材料外,须经拆迁人同意,并向银行出具被委托人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经过公证的被拆迁人授权委托书。经办商业银行对上述材料核对无误后,将已存进足额补偿资金的“借记卡和储蓄存折”发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字。 第九条 被拆迁人为单位的,可在经办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划转补偿资金,或划转到该单位的其他存款账户。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定期到经办商业银行在“转款凭证”上补盖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全部结束后,拆迁人应到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拆迁验收手续。拆迁人账户尚有余额的,拆迁人凭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退款通知单”,到经办商业银行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4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