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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3/03/13【颁布单位】沈房发[2003]3号 [CENTER]关于印发《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房产局(处),各区、县(市)民政局: 《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CENTER]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障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处于拆迁范围内,居住在符合下列条件无房产产籍房屋内的“低保户”、“边缘户”由拆迁人给予补助: (一) 没有得到过拆迁安置补偿或补助; (二)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无合法住房; (三) 居住的无房产产籍房屋必须独立开门; (四)持有拆迁地2001年12月31日前迁入的独立户口,并在此居住(夫妻结婚合户、夫妻未离婚分户、法定婚龄前分户的除外)。 第三条 按照无房产产籍房屋所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区域类别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补偿40000元;二类地区补偿35000元;三类地区补偿30000元;四类地区补偿20000元。 第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区房产局会同区民政局共同组织拆迁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拆迁人,对无房产产籍房屋进行摸底和初步确认。并在初步确认后的三日内向拆迁地的居民公示。 第五条 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无房产产籍房屋进行认定和登记造册后,送区房产局,区房产局统计补助金额,拆迁人按照区房产局统计的金额,将补助费交给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向住户发放。 第六条 对于不符合补助条件的无房产产籍房屋,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3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