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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2/07/11【颁布单位】沈规国土[2002]157号 [CENTER]印发《关于加强对并轨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直、区、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沈政发[2002]4号)中关于并轨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规范管理程序,杜绝暗箱操作,实现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最大化,落实企业并轨和职工安置工作,经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对并轨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ОО二年七月十一日 [CENTER]关于加强对并轨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沈政发[2002]4号)中关于并轨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规范管理程序,杜绝暗箱操作,实现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最大化,落实企业并轨和职工安置工作,现就办理程序、变现资金分配和使用等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并轨企业转让土地管理程序 (一)办理程序 1、申报。拟转让土地用于并轨安置职工的企业向市“并轨办”提出申请; 2、审查。市“并轨办”审查同意后,将上述企业名单及有关资料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分别进行审查。其中,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审查土地权属、规划用途,对规划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划定用地范围和拆迁范围;市房产局负责组织核查拆迁范围内房屋产籍。 3、批准。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产局等部门将审查意见返回市“并轨办”。市“并轨办”将土地、房屋权属清楚、拟转让土地用途符合城市规划并且其它方面也都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后,提请市政府如开会议并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批准。 4、储备或挂牌交易。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批准转让地块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决定是否储备。决定进行储备的,由中心与企业达成协议。不储备的,由中心挂牌交易。挂牌交易出让土地面积、界址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核定。拟并轨转让的土地,政府土地所有权收益金价格由中心评估测算后按有关规定审核确定,企业土地使用权收益金及其他国有资产价格由企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报主管部门核定。政府土地所有权收益金和企业土地使用权收益金及其他国有资源共享产价格之和确定为挂牌底价。 中心与企业达成储备协议的,按土地储备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挂牌交易的,挂牌期满后由不低于挂牌底价的出价最高者购得。购得者凭土地成交确认书,按规定办理规划、土地、房产等相关手续。未成交的,由企业书面通知中心重新申报价格不规则挂牌。首次挂牌未成交且未通知中心再挂牌期满仍未成交的,按企业撤消土地转让申请处理。 (二)报件须知 企业向市“并轨办”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产权产籍调查表; 5、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事业公章的拟转让土地范围界线图(1/500上红线地形图)。 申请中应明确需要安置人数及所需金额、偿还内债及所需金额、转让土地面积、转让后土地用途、对转让对象要求条件等情况,并申报转让土地单价。其中拟改变现用途转让的,还应明确如改变用途未获批准,是否同意按原用途转让;同意按原用途转让的,必须同时申报其转让价格。 二、 土地变现资金的使用 “并轨”企业土地转让变现资金应一次性或分批全部转入市财政。政府土地所有权收益金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计入当年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额度,其余的企业土地使用权收效金及其他国有资产变现资金缴入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涉及企业租用直管公房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直管公房价拔收入统一上交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等部门核定企业并轨所需资金(含偿还企业内债)后,由市财政局先从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存储的企业土地使用权收益金及其他国有资产变现资金中拨付,不足部分从政府土地所有权收益金中支出。企业土地使用权收益金作为企业法人资产,拨付并轨所需资金后如有剩余,由市财政返还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三、 监督管理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房产局、财政局等部门,在办理并轨企业转让土地手续过程中,必须本着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原则,严格依法行政,高效服务,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变现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要严格监督。市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各自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转让土地资产安置职工工作。 四、并轨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市和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分局)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