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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1/02/28【颁布单位】 沈房发[2003]10号 [CENTER]关于建立回迁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新民市城乡建设管理局、辽中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法库县城乡建设局、康平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房改办、市拆迁办,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保证回迁房屋与房改接轨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的顺利进行,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及我市房改政策和拆迁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回迁房屋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交缴标准 (一)回迁房屋原面积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交购房款的以及标准房屋套型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20元交纳增加面积款的(含按照拆迁法规规定安置的无房产产籍房屋),均属与房改政策接轨。其维修基金提取标准按我市房改房平均售价每平方米260元20%的比例提取,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提取52元,存入市房产局维修基金专户。 另外,再按与房改政策接轨部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当时(指签订拆迁协议日期)房改售房成本价的1%向被拆迁人收取维修基金。 (二)标准房屋套型外按市场价格购买增加面积的部分,以及私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部分,其维修基金按回迁地商品房屋价格2.5%的比例收取。 拆迁地商品房价格高于每平方米2300元(含2300元)的,按每平方米2300元2.5%的比例收取;低于每平方米2300元的,按实际购房价格2.5%比例收取。 二、 归集办法 (一)标准房屋套型内,交纳购房款或增加面积款的,其维修基金由被委托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时,从被拆迁人交纳的购房款或增加面积款中提取。 (二)私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部分,以及标准房屋套型外增加面积的部分,其维修基金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时收取。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开具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由被拆迁人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维修基金收款银行交款。 (三)按房改成本价1%标准缴交的维修基金,由被委托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开具维修基金专用收据,被拆迁人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维修基金收款银行交款。 (四)被委托拆迁人按本通知提取和收取的维修基金,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房产局维修基金指定专户全额划转一次。要按户填列住宅维修基金汇款清单,一式四份,在办理交款时一并提交专户银行,并由专户银行加盖业务专用章后返还两份。一份由缴款单位留存,另一份移交开发建设单位,另外两份由银行留存一份,登录维修基金管理系统数据库用,另一份移交市房产局做财务凭证。 三、 支取 当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放生维修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就维修项目提出维修项目预算,报业主委员会审定。业主委员会对维修项目预算审定后,可以就维修项目的施工进行招标,并委托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对维修工程进行监理。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持预结算手续和工程验收合格手续到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维修基金支用审核手续。审核手续办结后,凭审核手续到指定银行支取维修基金。 四、 其他 (一)本通知自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施行,《关于建立回迁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沈房发[2001]4号)同时废止。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前,被委托拆迁人已按《关于建设回迁房屋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沈房发[2001]4号)规定提取和收取回迁房屋维修基金的,应按本通知规定做相应调整,即对多提部分应返还开发建设单位没有提取的应补提。 (三)对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实施拆迁的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四)市房产局维修基金专户: 收款单位:沈阳市房产局 开户银行:沈阳市商业银行滨河支行 存款帐号:07034230—01—00309—00735—3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