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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屋入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7-9-1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6|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0/11/02【颁布单位】 沈价发251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房产局,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入住收费行为,维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 ...

【实施日期】2000/11/02【颁布单位】 沈价发[2000]251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房产局,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入住收费行为,维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并通知如下:
一、房屋入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入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沈价发[1998]66号文件规定执行。
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一室一厅以下的住户,每月每户9.00元;
二室及二室一厅的住户,每月每户10.00元;
二室二厅及三室一厅的住户,每月每户11.00元;
三室二厅及四室一厅的住户,每月每户12.00元;
四室二厅以上的住户,每月每户13.00元。
2、邮箱管服务费:每月每户1.50元。
物业管理单位设置邮箱并负责管理的,可收取此项费用。
3、化粪池清掏运费:
普通住宅、办公和商业用房: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0元。
饮食服务行业用房: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0.50元。
公有住房(包括国有直管和单位自有公有住房),由产权单位或售房单位缴纳(按照房改政策个人购买产权时,如已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房改成本价的1%一次性缴纳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费的,不再缴纳此项费用)。
化粪池清掏清运费,专款专用,每年交费一次。年底向住户公布费用使用帐目,结余转下年。
4、住宅小区内的办公、商业用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办公用房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商业用房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5元。
5、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费:按照沈价发[1995]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0元。
个人购买的商品房,该项费用由房屋产权人缴纳;居住公有住房,该项费用在房屋租金中列支,费用不足时由房屋产权单位弥补;按照房改政策个人购买产权的,该项费用也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房改成本价的1%一次性缴纳。
公共设备维护管理费,专款专用,每年交费一次。年底向住户公布费用帐目,结余转下年。
(二)中高档住宅入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沈价发[1999]202号文件规定执行。 1、中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一级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
二级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
三级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5元;
四级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
2、高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实行特级收费管理,根据物来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设施功能情况,由物价部门以按质论价的原则确定。
(三)、高层住宅楼、公寓电梯运行服务费,按照沈价发[2002]283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人每月12.00元(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普通、中高档住宅统一收取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装修房屋垃圾清运费:
一室一厅以下的住户,每户200.00元;
二室及二室一厅的住户,每户260.00元;
二室二厅及三室一厅的住户,每户320.00元;
三室二厅及四室以上的住户,每户380.00元;
此项费用是指住户因室内装修而产生,并由物业管理单位外运的建筑垃圾清运费,此项费用可在住户进住时预收,如果住户不装修或装修垃圾不需要物来管理单位外运的,在进住一年后,退还原住户。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照沈房发[2002]7号文件规定执行,其标准为购房款的2.5%。
3、国家、省和市政府规定允许收取的有关收费项目。
二、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房屋入住收费前,必须持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手续,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具有收费资格后,方可收费。
三、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房屋入住收费时,必须按《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标明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并向交费者出示《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月或按季收取,由产权人、使用人和业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单位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专用收据。
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照《沈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要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以明码标价板的形式公布。
六、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代任何单位对产权人和业主收取水费、电费和煤气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对产权人和业主收取未经批准的管理基金、抵押金和保证金。
七、凡执行中高档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再收取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费、邮箱管理服务费、化粪池清掏运费。
八、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业主提供专项有偿服务收费或提供特约服务收费的,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物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业主办协商议定。
九、以擅自定价、任意提高收费标准或只收费不服务以及多收费的单位,将按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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